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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33个县级单位开展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福建省晋江市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文章基于晋江市三个镇(以T1镇、T2镇、T3镇表示)的三个村(以V1村、V2村、V3村表示)开展的案例调查,对该市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宅基地流转与退出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以及如何通过问题导向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农村土地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农户对宅基地的需求与依赖程度,文化传统风俗、农户就业模式是影响农户作出宅基地流转与退出决策的主要因素,其中文化传统风俗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影响;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宅基地管理制度及流转与退出机制不完善、资金问题以及宅基地的经济潜力则是实现宅基地流转与退出这一宅基地制度改革目标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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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方金华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1-4,44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备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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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合理配置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是不受肯定的,但是事实上存在的地下流转市场呈失控状态。出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流转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立法宜“改堵为疏”。应通过实践、配套政策、立法来完善这项制度,使之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以维护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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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凇纶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2(1):82-93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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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对应分析法、熵权法、ArcGIS数据分析方法及SPSS聚类分析法剖析试点地区宅基地改革经验,界定宅基地取得方式划分阈值,探索向江苏省以至全国范围的推广路径。研究结果表明:宅基地取得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类:得分介于[0,26.15)之间的为福利分配方式,得分介于[26.15,48.02)之间的为半福利半市场方式,得分介于[48.02,100]之间的为市场有偿方式。应结合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综合运用产权、管制、市场等工具,针对不同资源禀赋地区宅基地资源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1)在以市场有偿为主要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地区,建立合理有序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增加农民财产收入,探索利益调整实施路径,平衡利益分配格局,推动乡村振兴;(2)在以福利分配为主要取得方式的地区,应继续发挥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逐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加快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确保户有所居;(3)在以半福利半市场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地区,在保留和更好地发挥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时,可以适当采用小范围试点,等到条件成熟后,逐步引导宅基地入市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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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面临着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遇到新矛盾、宅基地管理政策失灵等系列挑战,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适时提出。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莫衷一是,研究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观点更具科学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并通过宅基地专门立法给予保障;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必须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置换和退出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扩大和转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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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4):52-59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