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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管理世界》2018,(3)
基于中国人民大学2016年17省份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对中央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以及土地征收和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分析表明:(1)土地确权工作得到了农民普遍支持,已初见成效,新证书的内容完整规范;同时,确权程序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宣传动员、结果公示和确认签字等环节存在不足,发证率依然较低。(2)土地规模经营和流转已初具规模,农民有流转意愿并有话语权,农民的土地流转满意度较高。(3)目前的征地制度安排缺乏对失地农民补偿的长效机制,农民的征地满意度普遍较低,主要原因在于补偿标准低、担心未来工作和收入来源,以及未征求农民意见等。(4)建议采取针对性措施(如规范确权工作流程并尽快颁证、扶持失地农民完成生计替代、加强基层吏治队伍建设等),进一步增强地权稳定性,提高农民对中央农地制度改革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中央有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相似文献
3.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14
本研究基于浙黔渝三县(市、区)320份农户调查,在系统阐述农地确权作用机制的基础之上,验证了新一轮农地确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与以往成果不同,研究发现确权并不必然促进农地流转,确权反而会阻碍农地转出;确权对农户的土地转入行为没有明显影响;群组分析表明,确权显著负向影响老年农户的土地转出,但对中青年农户没有影响。因而,要高度重视农地确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做好分类指导和针对性政策应对。 相似文献
4.
5.
各地陆续开展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试点,既体现了土地指标配置的市场化突破,也因中央政府的风险防控需求、指标交易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地方政府权力的越位及缺位,而面临市场化程度不足和机制扭曲的困境。应当明确指标交易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并警惕盲目扩大市场化引发指标交易制度异化的风险,以坚守底线与风险防范为前提,将指标交易定性为土地开发权转移的本土形态,统筹推进指标交易与"三块地"改革,重构指标交易市场化机制,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相似文献
6.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
土地制度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珠三角等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验表明,强化公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可以依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而调整地权配置,提高了农地的利用效率,奠定了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础。改革初期,村集体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在城镇化的背景下,村集体反租倒包,整合了细碎化地权,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经营权。但是,现阶段的农地制度变革逻辑是从生产性制度向财产性制度转变,集体丧失了土地调整空间,锁定了地权细碎化格局,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立足于土地公有制的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7.
新时代的农业现代化要求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实现乡村振兴。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新时代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三权分置"的改革不只是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经营权流转前先要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实现土地的集中和统一规划,积累土地资本。在此过程中流转的是承包地,农户的承包权没有丧失,只是改变承包权益的实现形式,农户通过承包权的股权化,取得货币收益。在土地集中和统一规划基础上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其目标是根据发展现代品质农业、提高附加值要求选择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以土地资本来选择土地的经营者,以推动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和农村。"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的意义要充分评价。如果说农村前一轮的改革实行承包经营体制是释放和激发农民的劳动活力,实现劳动的价值,那么这一轮的"三权分置"的改革则是释放和激发土地活力,实现土地价值,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8.
有效的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依托广义的土地产权结构,而不仅仅是狭义的土地所有权。英美国家的崛起历史表明,就促进土地资本化流转而言,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或私有属性不是关键,关键是地权的流动性。自由资本主义的英美两国政府在其土地资本化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地权构建作用,政府对国内外开放性经济条件的合利利用则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既定的土地禀赋限制。社会主义国家更有理由充分发挥政府的地权构建作用。当前我国应着重促进公有产权与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市场有机融合,但同时也要认识产权作用的局限性,做好地权构建后的系列制度匹配。 相似文献
9.
当前土地管理法制面临“弱市场化”“权力中心化”与“城乡背离化”本体性困境,就此需依托“政府—市场”上下联动、“权利—权力”内外反馈及“城乡一体协同发展”而反思转型和纾解。比较考量土地管理法制改革之两条进路,进而把握《民法典》“主体自治”理念对“去市场化”之修补、“权利本位”理念对“权力中心化”之矫正、“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对“城乡背离化”之扭转的有效调节和工具功用契机。具体面向《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制因应对接时,应贯彻“私权自治与权力干预相统一”“资产效益与生存保障相统一”“协同发展与差异调控相统一”及“效益增长与持续发展相统一”等基础对接原则;遵循“政策引导—试点先行—入法推广”的基本思路,抓紧土地管理法制“废、改、立、释”等有效对接方法;聚焦农村集体土地且秉持从“权力中心化”转换至“权利中心观”的核心对接场域。着力推动民法典时代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对策在顶层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的“三块地”持续联动改革、重点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及其托底的土地管理法制保障机制等多维度发挥改革效能。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