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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4):43-49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实际上吸收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从实质上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过错。民事行为的归责原则本质上只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既适用侵权,也适用违约。任何无过错违法、无过错侵权、无过错发生责任的规定,都违背民法的基本逻辑和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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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社会科学理论有三个基本范畴:人格、人性、人权。正确理解这三个概念,是正确认识现代社会的前提。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经常使用这三个范畴,但只是孤立地使用,并不探讨三者的联系,而不探讨三者的联系,实际上很难真正理解它们。在这三个范畴中,人格概念处在基本的地位。汉语中的“人格”是一个多义词,其中的“主体资格”,是人格的基本词义。探讨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是理解人性、人权的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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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2):26-29
人去世以后,其财产成为遗产,其人身亦成为一种遗存。对于遗产,继承法作了规定。对于人身遗存,法律尚少规定,基本上是一个法律空白,由此引起了死者是否享有权利和其他一些涉及基本法理的争论。本文对人身遗存的内容、性质及保护根据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保护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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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4):23-29
通说认为,物是一种可“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实际上是对物和占有的循环定义。物是可占有的财产;占有是对对象物理属性的具有外观表现形式的全面控制行为。在此认识基础上,对通说关于物和占有的若干观点作了商榷,得出了新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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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37-50
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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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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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2):19-24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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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科学知识面前,法轮功的那套所谓“法理”是不值一驳的。值得思考的是,如此荒谬的说教,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信徒,甚至包括教了几十年唯物论的哲学教授?各媒体已经为我们指出了很多原因。但如果从法学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有一个原因被忽视了,那就是:中国人缺少主体意识,而这一原因应该是主要原因。人有意识,这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人的个体只有通过表示意志,才能证明自己有意识。作为法学中的主体资格的人格,其实是自然人表示意志的资格。享有和他人平等的人格,就是可以和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拒绝服从他人的意志。所谓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