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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良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7,(4)
一、香港公务员体制的传统特色香港的公务员体制过去奉行英式的文官制度,其特色简要来说是:公开考试,择优录取,职务常任,论功绩定升迁,不涉党派政治.以上其实乃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传统典范.由于以往港英政府属殖民地政权,实行官僚管治,是典型的“行政国”(Administrative State)体制,由一群视为通才的政务官主导政府决策和施政,故在高级公务员层次不存在真正的文官政治中立.这也就是所谓“行政主导”的含意. 相似文献
2.
张友渔教授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是法律不是“宪法”。①其结论建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后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予而取得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而不是联邦制或联盟制国家内的“邦”、“州”或“加盟国”,故不存在本身的宪法,也无权制定宪法。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是香港本身制定的“宪法”,而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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