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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纯根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这种立法上采用类推立法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历年来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比较系统、完整地对涉枪犯罪行为进行概括、提炼,作出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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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规则对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转换的程序术作进一步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何时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何时办理新的取保候来手续?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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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纯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4):80-82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指的枪支、弹药各具不同的法律属性。前者指非法持有公务用枪支、弹药 ,后者指非公务用枪支、弹药。因此 ,此两罪的适用是完全不同的 ,为避免对法条的误解 ,建议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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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纯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6)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 ,又在某个足以影响整个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上推翻原来的供述 ,虽然只是部分翻供 ,但足以影响整个犯罪事实的性质 ,应当认定为翻供 ,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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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先交代,后翻供的投机取巧假自首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依法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一些因不同原冈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主观方面推翻自己原有的供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自首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尚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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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向起诉部门移送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1、不起诉大公诉权的组成邯分、是人瓦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案件后的一种处理结果,而入是审查目的。不起诉夫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而作出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活动。从不起诉的本质来看,不起诉应当产生于对刑事案件的审查之后,不应当提起了审查之前,成为审查的起因或者目的。相对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同样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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