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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颜雪明 《法人》2015,(1):72-73
不好的规则、不良的裁判,对经济活动不会带来良性约束,它们本身就是破坏因素羽毛球馆中有一个现象,业余选手比赛,从来不需要裁判,也极少争议,说明民间活动的主体,都有自发的遵守规则的愿望,有自律形成的秩序,无须外部干预,也能正常运行。而重要的专业比赛,每场配12名裁判,还会发生错误。引入了"鹰眼"后,凡是提出挑战的,大约有一半是误判,说明再严密的监督体制,也难免出错,况且成本高昂。除非十分必要,不能采用这种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区分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赋予物业企业代位诉讼权利、保障业主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决业主欠费难题等方面,有诸多亮点,是依据《物权法》及法理,结合中国物业服务实践所做出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处理实务中的大量纠纷提供了准绳,对业主  相似文献   
3.
颜雪明 《法人》2014,(3):32-33
正企业讲究专业化,没有哪个负责人是所有专业都精通的,所以应当分权而非集权,应当由专业人员作出专业的判断买车的人,无不重视车的安全性,为了安全性不惜多花很多钱。大概没有人会买一辆没有安全带的车。但平常开车的时候,许多人并不愿意系安全带。为了提示驾驶员系安全带,先进一点的车设计了警报功能,不系安全带,报警器就嘟嘟地发出声音。这时候出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现象,一个产品应运而生,叫静音扣,插进安全带卡扣,就假装系了安全带,警报就  相似文献   
4.
交付对于双方来说,都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交付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前者是法定的,决定了房屋能否交付使用,后者是约定的,只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的核心,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验收合格的标志是不正确的,等于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以书面通知作为交付的要件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约定规避该风险;交付时买受人有权查验房屋,但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除非房屋本身具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缺陷外,即使买受人有客观原因,也不是对抗交付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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