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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贪污所得款能否以“用以公”的理由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由于贪污罪所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故只要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共财产所有权转移,并达到法定数额的贪污行为,就已构成贪污犯罪。贪污得款与否,至多是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并不影响定罪。而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这一做法,明显是贪污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行为。将贪污所得款“用于公”,与用于个人挥霍、用于捐赠他人、用于营利活动等等,都已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故只有犯罪情节上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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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法律界对如何认定本罪存在较大争议.此罪在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对其客观行为应从徇私舞弊及因果关系的内涵出发加以认定;对重大经济损失的确定应考虑数额、时间等因素;确定刑事责任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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