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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现如今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半数以上都采取了调解手段,事实上,司法实务界所称的"协调"等同于"调解"。目前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混乱,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所以很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范调解程序,使其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就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域外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调解的审级与阶段、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与救济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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