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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3.
执行当事人的约定变更是指因债的转让而发生的执行主体变更。其理论基础在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理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益保护理论以及既判力与执行力之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立法上应当确立执行当事人之约定变更制度,并对其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法院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法院应不有剐于企业,然而我国法院在相当程度上却表现出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化倾向。本文探察了这种倾向的各种表现,分析了其主要原因并从理论上进行了批判。  相似文献   
5.
论财产保全范围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财产保全的数额范围对于财产保全的范围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得相当含糊。该条款的规定是“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这里的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 ,有关的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含义作明确的说明。在学理上 ,大多数学者认为 ,它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 ,应限制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而不能超过这一范围。[1]亦有一些学者认为 ,此处“限于请求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指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所请求保全的范围 ,二是指诉…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催告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的比较,可以看出催告抗辩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应借鉴不同国家对催告抗辩权制度的具体立法规定,确立和完善我国的催告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典当行业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振玲 《法学评论》2006,24(1):110-114
本文首先分析了《典当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肯定了其对我国当押业的促进作用,其次通过对该规定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剖析,指出“典当行”名称之不妥,并提出了相应的更正建议,最后结合民法之物权法定原理,对当押业急需完善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8.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状况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进行了特别规定,即第92条第2款和第93条第2款,分别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相似文献   
9.
诉之预备合并是诉的合并的一种重要形态,这种合并之形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的保护和诉讼经济之目的的实现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此却鲜有论及,诉讼实务方面对其也缺少应有的认识。鉴于此,本文拟对诉之预备合并的理论加以简要地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一、诉之预备合并的种类从主体与客体的角度划分,诉之合并形态可以分为诉的客体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两大类,①与此相对应,诉之预备合并可分为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与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两种类型,以下对此分别加以介绍:1.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所谓诉之客观的预备…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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