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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共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标功能的实现。有些学者认为,“商标专用权是由注册产生的,注册商标强调唯一性,从理论上说是不应该存在共有商标权的。”[1]但是,“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2]我国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3]我国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了共有商标的申请,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第16条进一步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约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制度,但是忽略了共有商标权在行使上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商标功能的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商标法》首要应当规定共有商标权的行使必须确保不会使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在商标权共有制度下,共有商标的许可和设定质权、共有人代表人、异议和评审请求的提出以及侵权诉讼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拟就此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商标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科技与法律》2005,1(2):68-72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本身是智力成果,“符号”的智力成果性和创造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找根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符合公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符号的权利,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进行过度保护,将增加他人选择商标的成本,并最终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注册原则之下应承认使用取得。  相似文献   
3.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善意和恶意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国内论著少有涉及。本文从分析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入手.提出自己关于善意、恶意的概念.并初步确立了善意和恶意的认定标准。在对善意与无过错、恶意和过错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善意和无过错本质是一致的,但存在细微差别;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恶意.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构成恶意,其中也试图对过失进一步区分并提出区分标准。最后,本文对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作了一些列举,诸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等。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三鹿事件后,社会上关于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的呼声很高,但由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本意以及个案认定、  相似文献   
5.
12月9日是联合国制定的"世界反腐败日"。12月初,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公开宣布,今年12月7日至11日为韩国首个"反腐败周",并计划在全国各地举行各种各样的反腐败宣传活动。韩国政府希望能借此加强全社会的清廉文化氛围,同时也向国际社会显示韩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的决心。杀一儆百,重拳出击"腐败铁三角""对于故意腐败的公务员,必须杀一儆百。"这是韩国总统李明博在今年上半年接受电视台采访时对不法公务  相似文献   
6.
汪泽 《知识产权》2006,16(3):45-48
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保护,但民事救济方式的适用应当区分该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权利人提起保护请求之前从未使用或者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有商标之形式而无商标之实体,侵害此类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权利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侵害人无从借用此类商标的商誉,侵害人不会因此受有利益.侵害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应以权利人因制止侵害行为的合理开支为限,但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侵害和防止侵害的发生.同时,侵害他人商标权之专有使用权的,侵害人负有以合理许可使用费为内容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相似文献   
7.
为了方便当事入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利益.提高商标审查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体现行政程序效率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8.
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法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地方治理能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  相似文献   
9.
商标是作为商业信誉载体的符号,商标的本质就在于附着其上的商业信誉,对商标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附着在商标上的商业信誉的保护。侵害商标权不仅会造成商标权人的财产损失,还可能损害附着于商标之上的信誉,尤其是在侵权商品质量低劣时更是如此。商标权人可以行使信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害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手段,以回复受到损害的信誉。本文拟就信誉  相似文献   
10.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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