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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佳红 《现代法学》2006,28(3):145-151
准占有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在近现代法上蹒跚前行。其基本功能在于借助占有的规定来扩大和强化对权利事实行使者的保护。然而在现代法上,这种需要借助占有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事实行使者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已经较为完善,准占有制度不仅意义衰微,还会带来混乱。而且,准占有只是承认非权利人事实行使权利的情形,占有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准占有,因此其在理论逻辑上也有明显缺陷,我国物权立法理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2.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基本原则含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及具有一定宣示价值的特别规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特征分别是安定性和妥当性,它们的主要价值取向都是公平和秩序。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住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等和其它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3.
企业法律形态的分化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曹兴权  杨佳红 《现代法学》2002,24(5):96-100
在我国 ,企业法律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但是目前这些法律形态的设计存在企业主体的独立性不高、具体形态缺乏等缺陷。本文首先从企业独立的内涵出发分析企业形态设计的多种可能以及选择上的价值考量因素 ,接着分析了在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完善过程中的面临的法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问题 ,最后分析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具体缺陷 ,并且提出了完善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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