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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国家铁路逐步改制改组为规范的现代公司制企业,或者作为控股方与其他投资主体组建铁路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及其与各铁路局之间,由于互相使用铁路网络资源而形成的付费收入和付费支出,会引发重复征税问题。通过分析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收付费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以合理解决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收付费业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并对相关政策依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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