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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聪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1-97
原始佛教法是由佛陀所制定并且为世俗法所承认的,原始佛教规范具备法律要素,既有内部立法权,也得到了世俗统治者的承认,是“未完备世界”的法律,而中国佛教法的效力渊源来自于两部分,一是佛教内部立法权的确立,此为佛教法立法权的继承,主要是“适宜”规则的运用。二是世俗政权的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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