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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洋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4,(4)
众所周知,基督教会法(以下简称教会法)在中世纪的欧洲产生过重大影响,一度构成了当时西方法律中最具影响的部分,其作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甚至超越了世俗法律,其影响一直延续到现代。与此相仿,礼长期在中国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构成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礼虽然从未被称为法,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实际上具有根本大法的性质,所谓“礼刑并用”,“德主刑辅”,这些都可以看出礼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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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传统是重义轻利,不重视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西方法律则较为重视个人财产权利的维护,差异的原因在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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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4,自引:3,他引:4
清代,在边远的黔东南锦屏苗族、侗族地区,发育出了发达的人工林业,所产木材畅销长江中 下游各省。苗族人工林业中的财产关系主要依靠林业契约进行调整,而林业契约之所以能够良好 地发生作用,并不在于有国家法的保障,而在于林区苗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寨 老等民间头人在契约纠纷解决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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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文斗林业契约主要分为卖木又卖地契、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三类.卖木又卖地契与内地绝卖契相类似,但有自己的特点,大量的需要十年、二十年才能获取预期收益的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契的存在,说明了锦屏苗民对契约的信心,也旁证了当年人工林业经济的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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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洋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8,(2)
《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1996年5月28日第二版发表程相鹏的文章,标题是《内乡县312国道扩建引起租赁纠纷——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案说法》。文章的基本内容是:个体户张杨因扩大生产规模,租赁了312国道内乡段农民王祥的房屋5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张按合同要求一次性付给王一年租赁费3500元,但合同履行了3个月后,因312国道内乡北段扩建,扩建指挥部通知王祥拆除出租的房屋一间,致使张杨无法继续经营,遭受经济损失1500元。为此,张杨要求王祥退还多付的租赁费及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王祥则认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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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利益观(权利观)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洪洋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3):60-63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基本范畴,任何法律离开了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就不成为法律。权利即利益,“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尽管如此,法律类型的形成又是文化选择的结果,按孟德斯鸠的说法,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工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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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洪洋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6,(4)
从公元前475年起,到1840年鸦片战争止,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2300多年,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中国的法律不断地发展,完善,形成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不同于英美法系,而是深烙中国自身发展轨迹的一系列特征。笔者拟在下文中从7个方面论述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特征,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长,各个朝代法律状况也头绪纷繁,加之作者的学识水平有限,其论述难免挂一漏万,以偏概全,不尽不当之处望各位专家学者指正。一、礼法结合,礼刑并用早在奴隶制时代的西周,中国就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法律原则。说明礼和刑在封建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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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契是黔东南文斗林业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从佃种人的来源,主佃双方的分成比例,佃契的精细设计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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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从林木交易始,其内容包含市场交易主体的规范、对市场秩序的规定、对市场交易纠纷的处理等,重视市场惯例,并注意保持规范的稳定性,以有利于人工林业的繁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