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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事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规模侵权在行为形态上可划归现行法所确认的侵权,但与被侵权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救济复杂等独特属性。在侵权法框架下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既要遵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又要基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性构建相应的特殊赔偿规则,如适用"私权优先"规则、确立损害不确定情况下的特殊赔偿规则和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分担规则等。  相似文献   
2.
医患纠纷的顺利解决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有些地方试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种新途径,但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的机制尚不健全,各地做法不一。因此,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调解一般程序、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协调等机制问题提出初步程序设计,以期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为医患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一种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通过之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见仁见智,但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这一通说是由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的立法现状决定的.<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改变了过去那种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传统看法,明确要从服务于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角度,重新认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了登记行为是当事人之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发生民法效果的民事行为,并结合<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一步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为事实行为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环境利益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生态危机背景下提出的,其所承载的是人们对一个安全、健康、舒适、良好环境的诉求.究其实质而言,环境利益是环境生态功能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环境构成要素及其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对人的生态需要的满足.从利益表现形态上看,环境利益可以是物质、能量形态的利益,也可以是环境构成要素交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种功能、效用状态的利益.环境利益虽与部门法所确认的传统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但在利益客体、属性、形态等方面与传统利益不同,是一种应受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独立的利益形态.  相似文献   
5.
法学本科教育应确立职业教育的教育目标,并围绕职业教育目标充实法学本科教育内容,重视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治理想。实践教学是完成法学教育内容、达成法学教育目标不可或缺的教学方式,由于受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实践教学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建立与理论教学平行的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改革实践教学方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环境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为此,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应主动吸纳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吸纳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不能单靠政府自觉,关键是要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约束与保障机制。因此,应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就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事项的范围、参与公众的范围、参与方式与程序、参与的救济与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既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更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7.
8.
曹昌伟 《江右论坛》2007,8(7):38-40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及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民事主体范围的历史沿革.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的团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结合传统的学说,持着开放的立场,初步提出了判断民事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并对判断民事主体的形式标准,如权利能力、人格、登记或取得行政许可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的破坏与损伤,其实质是侵害了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益虽为不特定主体所共享、共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对于每一个特定主体而言,不能因此否认其对环境权益的享用状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其救济范围,实际上是肯定了侵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法直接救济模式。相对于通过人身、财产损害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间接救济模式而言,直接救济模式不仅是侵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的回应,是贯彻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能有效克服间接救济模式的弊端,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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