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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5日,厦门 S 银行和 A 公司、B 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外汇综合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S 银行给 A 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止;贷款年利率随金融市场情况加以调整,为港币贷款优惠利率 P 2%(P 为香港同业拆借利率),若借款方未依约还本付息,则贷款方有权对所欠利息计收复利,对逾期未还的贷款部分,在原定利率上加息20%;B 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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