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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十分清楚,什么时候他们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什么时候不用。卖方总是希望货物一离开仓库就不再承担风险损失,买方则希望尽可能推迟承担风险。究竟货物损失的风险是什么时候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呢?有很多国家采用一种“物权”的方法,即规定承担货物风险损失的就是拥有货物“物权”的那方当事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代表货物物权单证的转让与货物的实际转移并非同时发生,很难确定在货物遭受毁坏时的那一刻,究竟是哪方当事人掌握货物  相似文献   
2.
在对外贸易和运输行业,依据我国的传统理念,人们习惯上将介于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之间的服务行业称为货运代理业。如今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人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化趋势:一种是仍然以托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的身份,从事单证、码头、海关等配合外贸运输的服务业务;而另一种则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当事人身份完全介入外贸运输的整个过程,对托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承运人,对承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托运人。对于后一种行业主体,我国及国外有些国家将其称为无船承运人。在有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和两套提单,因而可能会出现提单侵权纠纷,本结合案例分析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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