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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西立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 ,其实质是把一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把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但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中 ,那些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能够为社会的主流所接受和践行的道德 ,应注意避免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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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目前监狱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监狱学研究的方法与技巧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目前采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古今结合研究法、哲学研究法、教育学研究法及文化学研究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强调一切先进研究方法的运用都是为了学术创新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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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恢复性司法”看刑诉制度改革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也称“复合司法”,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北美,如今流行于欧美数十个国家。它是一种通过在犯罪方与被害方之间建立对话关系、以犯罪方主动承担责任化解双方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方面的参与来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替代性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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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是舶来品,而“司法能动论”则是司法能动主义结合中国国情的产物,尽管后者被赋予了不少“新意”和“引申义”,但客观地说,这也是文化接受与传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从法文化的深层渊源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奉行“司法克制”的传统,从而大大抑制了“司法能动”的空间,但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与成文法废、改、立的滞后性这一矛盾又会呼唤“司法能动”的出场,以弥补法律的缺陷,达到实质正义的目标.这就为司法能动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提供了一席之地.司法能动是司法克制前提下的能动,不是盲动妄动;司法克制又包容了司法能动的合理空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僵化固守.两者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正义的实现、人权的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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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与《礼记》是儒家的两部"礼学"经典,其司法思想对后世颇有影响。本文认为《周礼》中的"肺石"制度(类似于后世的"直诉"制度)、缓刑制度、三刺三赦三宥制度及聚教罢民制度等等都体现了一种人道的司法理念,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认为《周礼》将"谐和"即和谐当成一种最高的司法价值来追求,主张通过实行调解制度或其他具有人道精神的司法制度来促进和谐。本文又从司法与自然、司法与道德两个方面考察了《礼记》的相关论述,指出在司法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礼记》基于"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认为人间秩序与自然秩序之间存在某种统一性,人类的政治活动应顺应天时,如在春夏季节应当进行赏赐和教化,在秋冬季节应当动用刑罚,否则违反时令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在司法与道德的关系上,《礼记》认为司法审判会受道德观念的影响,司法官员必须注意道德修养,养成敬慎、正直、中庸、仁爱的品质,司法审判应当体现出对道德价值或人道价值的追求,司法的最高目标是促成道德理想国——"大同"社会的实现。本文还对云梦秦简进行了探索,认为从秦律所规定的司法制度——审判责任制度和证据制度来看,可以说都是基于司法公正的理念来设计的。审判责任制度中的"不直"、"纵囚"和"失刑"等都是针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行为而设,旨在树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而证据制度中对拷讯的限制和对勘验的提倡,目的也在于从取证方式上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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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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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84-92
"公正"与"和谐"是中国司法传统的核心价值,简帛中体现的司法理念充分表达了这两种核心价值。"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司法官员戒贪防腐、消除私情私欲、秉公从事司法活动;"司法和谐"的理念要求通过一种人道、公正的刑罚手段及"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来促进社会和谐,并通过一种顺应自然秩序的司法措施最终达到宇宙自然秩序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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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书《易传》认为 ,犯罪行为是由利己心产生的贪欲引发的 ,而约束贪欲的有效途径是道德修养。另外 ,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化也能对预防犯罪起重要作用。帛书《德行》也把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当成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它认为 ,各种感官欲望若不能为心所役 ,则会恶性膨胀 ,干出违法败德之事来。故其特别强调“心贵” ,即应树立起道德良知的主宰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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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78-81
“中”或“礼”不仅是先秦儒家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先秦儒家在司法方面也体现了“中”的价值取向,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司法公正是社会秩序和谐的重要保障。儒家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人治国方略追求的最高目标即社会和谐。儒家的治国之道追求的是社会和谐,而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有效防治犯罪。在犯罪的防治对策上,儒家并不主张单纯诉诸法律手段,而是强调运用经济、政治、道德等多种手段来防治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