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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这个世界真热闹。早些时候,在西方价值观的影响作用下,中东地区相继爆发了“街头革命”、“广场革命?”,最后演绎成“茉莉花革命”。由突尼斯一个小贩被殴引发的自焚事件,点燃了民众内心被压抑的火种。星星之火,未想竞能顷刻间形成一片燎原之势,导致了本·阿里政权的迅速倒台。当这·火势向埃及、利比亚、也门、阿尔及利亚和约旦扩散后,同样使这些国家面临必须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重大压力。而整个世界好像也分裂为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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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论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本是个伪问题——大法官讲话如何引起波澜刑法领域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领域。就目前整个刑法规范来看,以醉酒驾车为形式的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法250多个犯罪中是法定刑最低的一个犯罪,其最高法定刑不过就是6个月的拘役(原先非法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年)。就是这样一个在刑法说来并不起眼的犯罪,却在社会生活中掀起了一个不小的波澜,成了近来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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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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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具有加重结果的抢劫罪一律认定为既遂状态,实际蕴含了重刑主义倾向,同时也凸现了其作为高端优位者在刑法理论界本来极有争论的学术领域做出裁判性结论的自信色彩,这多少表明中国今天的刑法理论依然无法拆卸实践的重轭,从而取得理论指导实践的地位。我们有责任重新审视在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树立刑法典的权威地位。作为高端权威的司法解释有所紧缩,是促使和形成每个法官能够独立钻研解读刑法典、能够与立法原意进行直接对话的必要的条件,也是刑事法治社会逐渐成熟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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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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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实际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厘清案件事实具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有效切入点。这些法律关系包括银行卡、折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卡、折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法或不合法使用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与财物占有状态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卡、折内的钱款所有权与占有状态的归属问题与相互关系。以实名挂失私自提取自己账户名下他人存款的行为既不能认定盗窃罪,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只能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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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3-14
从刑事立法的层面上说,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公民为本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专制蛮横和司法擅断的侵害。刑事司法解释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坚守合法性甚至坚守“恶法亦法”的合法形式是它的司法活动原则。目前在刑法学研究表面上的浮华景象后面,理论独立的精神遗传正在不断地“水土流失”,法学理论本身的定位正在动摇。如果不加以重视,中国刑法理论的危机很快就会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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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罪过性质与形式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主观罪过性质与形式的现状概览 我国刑法总则对何谓故意、何谓过失等主观罪过的性质与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 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意识因素,并且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具备了犯罪的故意。《刑法》第 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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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犯罪构成既有理论的属性,又有某些法律的属性,我国现有刑法规 范已经开始反映和体现犯罪构成概念和理论的内容,并在不断扩大这一体现范围。 犯罪主体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体只能是具体的客观 事物──人或物,它也不应是犯罪构成的一个独立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只有两个必 要的构成要件,即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行为。主观要件 是定罪的内在依据,客观要件是定罪的外在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