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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国荣 《法律科学》2009,27(1):113-122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它是劳资双方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形成的特殊约定,需要我们借助劳动法和民法的双重思维,结合服务期协议的不同约定进行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22.
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秦国荣 《法学》2005,(3):28-39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与伦比的技术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但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也存在着固有的内在局限。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就应当要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注意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高度统一,在建构完善法律的制度体系和运作系统的同时,着力加强法制运作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内在功能。  相似文献   
23.
法律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和法治原则的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价值理性优先而形式理性为先导的法制变革过程。确立法律形式化目标对于中国现代法制的制度架构、现代法律运作机制的形成、现代法治原则的牢固确立以及现代法律文化的培育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24.
在教学中,常常有学生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明知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对其他国家进行掠夺和剥削的重要手段,我们还要引进外资?这不是“引狼入室”吗?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对立统一的观点全面看待。毋庸置疑,外资作为一种资本输出,是由于垄断资本家在国内社会资本高度集中造成投资场所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将国内相对过剩的资本输出到国外去,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因而带有很大的剥削性质。但是,仅仅看到这一点就害怕起来,就显得有些“草木皆兵”了。我们之所以引进外资,是由于外资还有对社会主义建设有利的一面。  相似文献   
25.
法律形式化是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不仅是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而且往往是其历史先导。法律的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与法治原则的实现。法律的形式化以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谐性、司法的程序合理性和法律调整结果的有序性为外在表征。同时,作为现代法制区别于传统法制的直接外部标志,法律的形式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又预设着诸多功能。因而,建构法律的形式化目标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26.
无为与有为: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角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后发式"变法之路。在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进行法治定位:要求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营利性竞争行为采取不干预的"无为"态度,尊重市场规律及市民社会的自治自律;同时要求政府应积极采取有为的姿态,构建健康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按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执行市场监管法律以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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