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7 毫秒
31.
32.
我国林权内容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权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林权的主要内容。而对林权的具体权能,目前的资料和书籍中也略有阐述。例如《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保障卷》在分析林权的内涵时,就将林权归纳为采伐利用权,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品种权等权利。这种表述虽然指出了林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没有揭示出林权权能的实质。因此,分析研究林权的具体权能,对于认识林权本质、科… 相似文献
33.
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权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因此,分析研究林权主体,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对林权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公民”、“集体”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包括林地在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 相似文献
34.
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分离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集体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集体在保留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林农林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35.
林业领域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众多综合性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要求与其相适应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即林业法的出现。综合性法律部门的法理基础也就构成林业法概念的法理基础。林业法概念的提出,不仅有其法理基础。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认为,林业法概念的确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相似文献
36.
凡 生存 在天 然 自由 状态 下 ,或 来 源 于 天 然 自由 状 态 的虽 然已 经 短 期 驯 养但 还 没有 产生 进 化 变 异 的 各 种动 物, 均 可 称为 野生 动 物 。野 生 动物 根 据不 同的 标 准 ,有着 不 同 的 分类 。按 照保 护程 度 , 野 生 动 物 可 以分 为 重 点 保 护 野生 动 物和 非 重 点 保 护 野 生动 物 。 依 据 2004年 8月 28日新 修 订 的 《野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的规 定 , 所 谓 重点 保 护野 生动 物 是 指 国 家 重 点保 护的 野 生 动物 和地 方 重 点保 护的 野 生动 物。 通 常情 况下 , 重点 保护 野 生 动 物 … 相似文献
37.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直接体现着某种物质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无论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却存有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理由主要基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 相似文献
38.
39.
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功能和培育目的,森林结构特点以及森林经营要求等方面的差异,森林可以划分成多种类型。按照森林起源的不同,森林可以分为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 按照树木形态的不同。森林可以分为针叶林,针阔叶混 交林,阔叶林,竹林、竹丛,灌木林、灌丛;按照森林权属的不同,森林可以分为国有林、集体林、私有林:按照树种构成的不同, 相似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