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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相似文献   
22.
张德峰  谭赛 《新视野》2023,(3):93-102
在合作制的根本要求及农村地区内源性发展的现实需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农民社员”为根本宗旨,该宗旨决定了合作社的制度构建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社员权益,以农民社员为本位。但目前,农民社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正面临农治虚化、农享偏离、农育不足的现实困境。从立法层面看,加强对附加表决权授予及行使的规制、强调基本分配原则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社员受教育与培训权并保障经费来源是破解上述困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回归农民本位的有效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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