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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之路为什么越走越难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老生常谈说明问题仍然存在,仍然未获解决。方方面面都在思考,如何避免原先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进一步退两步”的现象?如何科学规范侦查程序与检警关系?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真的久治不愈吗?死刑复核与三审终审真的只能纸上谈兵吗?律师会见难与取证难真的还要难下去吗?法官独立与公正审理真的还要从头再来吗?  相似文献   
82.
当代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正在推动着社会法思想由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转型.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社会结构已经开始从一元的政治国家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野的转型,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多元化、文化多元化趋势日渐明显.在这一背景之下,人民结社的热情越来越高,各种社会团体大量涌现,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社会主体.  相似文献   
83.
在职警察培训对提高广大警察的素质,灵活地培训各种应用性专业人才,推进警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岗位培训、新警培训、短期培训、晋升培训等不同形式。搞好这类培训工作必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培训与职务、警衔晋升一体化等工作。  相似文献   
84.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批判性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的未决羁押适用的目的失之偏颇;不是一个例外,而是一种常态;缺乏比例性原则;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羁押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场所设置违背中立性原则;救济功能缺失等等。实际上,未决羁押应当受到比已决羁押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因此,必须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制度性、法治化的改造与构建,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85.
任意性和真实性是口供的两个基本特征。基于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的诉求和对口供特征的尊重,既要首肯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权力,又要通过限制“权力”或扩张“权利”,寻求刑事诉讼双重价值的平衡。口供作为追究犯罪的重要裁判证据在侦查程序中的获取具有社会安全秩序意义上的正当性,但考虑到口供获取过程的特殊性,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对口供获取的原则、方式、时间、地点、程序等予以全面规制。沉默权是讯问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辩诉交易则又是犯罪嫌疑人打破沉默、自愿供述的激励机制。一套完整的侦查程序中口供获取与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于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86.
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美、法、意、日等国家的未决羁押制度融入了法治的理性,未决羁押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并在程序与实体上均由法律加以控制,从而较大程度地防止了对羁押权的滥用,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障。相比之下,中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已经越来越凸现出诸多的根本性缺陷,制度的借鉴与重构成为司法改革之亟需。  相似文献   
87.
冀祥德  赵元英 《法学论坛》2001,16(1):109-112
为了提高刑事辩护水平,推进司法公正进程,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资格制度.其具体设计包括:专业考试、严格实习、提高待遇、改善环境等内容.  相似文献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14条明确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 4 6条又规定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 0 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 ,《律师法》的颁布 ,已明确律师为有偿从事诉讼代理或刑…  相似文献   
89.
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冀祥德 《现代法学》2006,28(1):153-157
因刑事司法运作的失误致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是任何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都难以绝对避免的。但是,如果错案的缘起既不是司法人员的一时疏忽,也不是司法运作的偶然偏差,而是基于一种“民愤”的差使,那么,就有必要解读民愤的缘起与扩张,探究民愤的感性与理性,评判民愤的虚假与真实。这是因为,社会公众在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重判或轻判上所依据的是感性的道德判断标准,与司法裁判所应当依据的理性的法律标准无疑会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90.
证据转化为定案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能力 (或曰证明能力 ) ,二是证明力。在刑事辩护业务中 ,律师之辩护意见往往拘泥于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 ,证据数量是否充足 ,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等 ,即证据的证明力。极少有律师会注意到证据的来源、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是否合法 ,即证据的证明能力。诉讼实践中 ,辩护人正可从证据形式瑕疵这一证据能力问题入手 ,找到控方控诉犯罪证据链的断裂点 ,从而取得辩护的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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