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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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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意”原则是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规则,体现在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和国际性文件中,也被国际体育组织所遵循,背后体现数据自决而非他决的理念。但是运动员特殊的身份属性导致其难以控制和支配个人数据,在与体育组织博弈中的非平等协商地位也导致其难以就数据处理作出自由有效的同意,同时“同意”原则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体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运动员的数据保护需要突破传统“同意”模式,构建数据处理中“同意”原则的否弃机制,引入平衡测试和数据访问权、被遗忘权,使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刘韵 《体育科学》2021,(1):21-28
在“数字体育”背景下,运动员数据处理成为现代体育发展的关键。运动员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基础。数据主体权利的扩张和数据控制者义务的强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具体建构还应在体育领域行业化和特殊化基础上,遵循合法公平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存储有限化原则、完整和保密原则,以此厘清运动员和数据控制者在运动员数据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运动员的数据权益。  相似文献   

3.
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不仅具有敏感性,也具有很强的商业利用价值。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探讨商业化背景下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权益的保护。研究认为: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的商业价值应该归属运动员而非公共所有或者体育组织(俱乐部)所有。但是现有的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立足于数据主体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忽视了数据商业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对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保护也存在较大局限性。在商业化背景下,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权益保护要在规范运动员人格利益的前提下充分释放数据的商业价值,因而可以考虑引入数据财产权理论,赋予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财产权,在具体实现形式上,可参考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规则,并结合体育领域集体治理机制探索“数据信托”之模式。  相似文献   

4.
欧洲国家对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进 《体育学刊》2007,14(7):27-31
欧洲国家尚未将形象权作为单独的权利在立法中加以确认。运动员形象权归属的冲突主要存在于运动员个人与其所在的体育行会之间,从现有解决冲突的实践来看,各国主要采取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权利归属,这种解决方式的效力只及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没有上升到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不利。欧洲国家对于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模式采取的是人格权保护加个案特殊处理的方式,这种保护远没有体现运动员人格的商业价值,难以有效防止商家的投机行为。  相似文献   

5.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在实践中,一些体育组织认为“严格责任”过于严厉,采取弱化“严格责任”的做法,给予运动员辩解的机会,在处罚中考虑其是否有过错,我国兴奋剂处罚也采取了这一做法。1.“严格责任”原则如果一个运动员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辜则很可能导致处罚。“严格责任”是来自对有效管理的要求,其理论基础是:要证明犯规者的过错是极其困难的。如果不实行“严格责任”,被查出的违禁者往往辩称“不知道”、“误服”、“遭人陷害”。拉杜坎案是适应“严格责任”原则的典型案例。2.拉杜坎案2000年9月26日,罗马尼亚体操选手拉杜坎因在21日奥…  相似文献   

6.
以《奥林匹克宪章》及其相关规则条款为研究对象,考察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提出:基于体育自治的维护,需要对现代体育中运动员的表达自由加以限制,其基本原则可概括为“政治中立”原则、“非歧视”原则、“非商业化”原则。从核心理念、实践操作、执行效果3个维度对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进行反思,认为: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国际奥委会应继续恪守“政治中立”原则、不断完善“非歧视”原则,以实现其为建设一个和平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的目标。从促进我国运动员的合理表达、约束他国运动员的不当表达、科学制定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体育政策3个层面提出中国策略。  相似文献   

7.
为更好地保护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的个人信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参照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数据保护文件制定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ISPPPI),明确了运动员等权利主体享有知情权、获取权、纠正权、限制处理权和删除权等权利,反兴奋剂组织则在信息处理的组织保障以及信息处理过程中负有义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分析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新版ISPPPI的变化,认为2021年实施版ISPPPI作出了一定改进,但在格式方面存在序号错误的问题,表述方面存在不一致、遗漏和条款顺序不当的问题,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第三方代理义务“隐身”、通知内容不全、通知对象不全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有关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世界一些体育组织先后批准同意职业运动员可以参加世界大赛,1987年国际奥委会第91届会议,批准职业运动员可以参加奥运会。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的竞技体育也面临着来自现实的强烈挑战。以奥运会为主要内容的竞技体育,它已日益摆脱依附于其它职业的地位而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兴的、特殊的职业。奥运会的内容是竞技体育,它的组织形式是竞赛,因此就不可能永远保持其纯业余的立场。奥运会的内容和组织形式势必导致竞技体育向职  相似文献   

9.
运动员操守条款记载于运动员聘用合同,体现于体育组织规章中,用以约束运动员可能影响雇主利益以及体育利益之行为的条款或规则。这类条款包括片面保护雇主利益,限制运动员言论自由、职业自由、流动自由,涉嫌侵犯隐私等基本人权,构成对运动员的不公平。这类条款的正当性传统上在于捍卫体育的特殊性这一公共利益,但晚近以来西方开始基于人权法对此类条款效力加以审查,并坚持比例原则。中国长期的"举国体制"导致运动员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在体育职业化发展进程中,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构建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加强对不公平操守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0.
《体育与科学》2020,(1):1-12
孙杨拒检案经过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两次听证,成为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的经典案例。本文回顾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在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两次听证中运动员、国际泳联、国际泳联听证专家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运动员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是被谁检查的,参加样本收集活动的每位官员都应经过样本收集机构适当培训、任命和授权。反兴奋剂规则不仅仅规范运动员,也规范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严格要求同样适用于体育组织。兴奋剂处罚有类刑罚性,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运动员承担。虽然客观困难存在,但既然反对在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大家庭的选择,那么体育组织就必须为此政策买单,外包兴奋剂检查并非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1.
对于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处理。有的联合会,如国际田联,间接通过中止国家协会会籍的方式,也有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直接通过适用决议或自己的规则,使政府责任演变为对比赛权的否定,导致很多俄罗斯运动员无缘于里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以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为由,提起国际仲裁。CAS以这种处理并非是兴奋剂违规处罚,而是其不具备比赛条件,使之避开了法律的限制。当然,《决议》第3条规定除外,因其有悖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被CAS宣布为无效。经过此事件,体育法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运动员的比赛权开始与国家协会的管理权解构。  相似文献   

12.
为打击兴奋剂滥用行为,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各国政府与各体育组织共同建立了世界反兴奋剂体系,并形成了一系列兴奋剂检查规则。然而,目前的世界反兴奋剂体系存在严格运动员责任与淡化运动员权利的矛盾。尽管2021版《WADC条例》已体现出保护运动员权利的趋势,但仍存在缺陷。兴奋剂检查权力滥用可能会引致程序失范,最终导致运动员参赛权、形象权等正当权利遭到减损。因此,在实施严格的兴奋剂检查的同时,也需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13.
运用文献资料法等,梳理中央和省级政府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政策法规文件,分析了现有政策法规的不足,阐述了出台《退役运动员安置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原则,构建了以6章近50个条款为脉络的条例框架。研究认为:法治体育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由之路;必须以法的高度保障退役运动员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这是国家意志对退役运动员私权利保障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4.
形象权是一种形象商品化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我国由于形象权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法律的不健全,体育管理体制的局限,导致著名运动员形象权被侵害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建议从民事法律制度角度等研究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是维护运动员合法权利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运动中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查处与其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查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主要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WADC)一直强调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精神。以往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新修订的2015年版也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比 例原则的精神。但在保护疑似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的人权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WADC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 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尤其是运动员和其他体育参加者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尽管如此,除非有例外情况,人权法原则上不 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和反兴奋剂制裁。修改后的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并在兴奋剂违规认定时的严格责任、处罚过程中的公平听证 程序以及兴奋剂处罚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和基本权益的保护。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兴奋剂争议裁决中也多次强调尊重人 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多次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运动员。鉴于国际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性质以及在其 制定的WADC中规定CAS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因此CAS是兴奋剂管理中的最高裁决机构,在保护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方面,国际体育界还 需要CAS的解释和密切合作。  相似文献   

16.
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与数字中国的背景下,运动员数据权利保护是反兴奋剂治理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该研究运用文献资料、规则分析等方法,以运动员数据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进行了梳理,探寻了新时代反兴奋剂治理下运动员数据权利的克减与保护。研究发现,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治理活动中应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拒绝权和被遗忘权等数据权利,但权利的实现却因克减边界的模糊性与反兴奋剂治理产生冲突。研究认为,通过坚持遵守反兴奋剂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则、规范运动员数据收集采集的操作程序和完善监管救济与相关技术等措施,可适当平衡运动员数据权利保护与反兴奋剂治理之间的冲突,推动实现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7.
运动员权利保护是法治体育语境下的永恒话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体育“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中国体育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全面实施依法治体,作为竞技体育的核心要素,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永远都是法治体育的永恒话题。通过文献分析、案例研究、专家访谈等方法,以运动员的权利保护为逻辑主线,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2017赛季对相关球员的处罚为例,对处罚标准的合适性?“以罚代管”的妥当性?“未列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值裁判是否应该被追责?等问题进行分析。基于此对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提出建议路径。  相似文献   

18.
运动员是体育人力资源中最核心的部分,优秀职业运动员在体育市场流动过程中存在着“马太效应”。它作为市场机制的一种体现,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影响。研究职业运动员流动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趋利避害,对促进体育产业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9.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11,18(6):22-26
随着兴奋剂制造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尿检和血检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检测出某些新型的兴奋剂,因此国际体育界开始采用运动员生物护照技术,根据运动员生物生理指标的变化确定是否服用兴奋剂。该标准已经得到了若干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承认。我国未来的兴奋剂检测可以考虑采用该标准,但要首先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运动员享有的隐私权、公正裁判权和公平听审权等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要对拒绝接受抽样或者错过抽样的运动员给予与兴奋剂阳性结果同等的处罚。尤其是对进行兴奋剂检测或者疑似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在裁决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其享有的基本法律权益,这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而不需要借助具体的法条。  相似文献   

20.
从理论的视角研究通过系统分析劳动就业权的内涵,认为退役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依法享有平等的选择职业和平等就业权等权利。就业的机会平等是其特殊含义的体现,其基本内容为就业机会均等,禁止就业歧视和合理的差别对待。从实践的视角,研究讨论了运动员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并进而结合社会权和生存权两项基本人权系统分析了对退役运动员实行"倾斜保护"的理论依据。同时结合当前我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及现实困难分析了制度保障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立法保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认为探讨退役运动员的劳动就业权,不仅关系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问题,更体现了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也是构建和谐、公正、可持续的大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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