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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从实然和应然维度论证了体育权在国际上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实然层面看,无论是各政府间法律文件,如有关国际人权条约,还是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无论是诸多国内立法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体育教育、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宪章》,都直接或间接规定或阐释了参与体育活动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体育人权不同于一般的体育权利,也不能为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工作权等现有国际人权所涵盖,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人权。这项独立人权从应然性上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哲学层面上讲,体育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身体潜能发挥和通过团体体育发展合作性和个人意志品质等;二是从法理上讲,速成习惯国际法理论为通过国际共识形成新的人权类型提供了法理支持。前述诸多国内和国际文件中所宣示的体育权支持了这种新型人权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2.
少数民族体育权利是少数民族接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和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系少数民族权利和体育权利交叉重叠而成。少数民族体育权利属于集体人权、受益权和派生性权利。在现行法律中,少数民族体育权利规范体系已经建立,但实施过程存在困境。创新责任落实机制,建立评测指标体系,扩大公众参与机会,整合市场社会力量,将有助于推动少数民族体育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明晰体育权利的性质、内涵和属性是体育立法、执法和司法及体育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前提与基础.研究认为国际体育文件是体育权利的渊源;体育权利本质上是人在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运动过程中所应享有的自由与利益;体育权利由体育运动权和体育教育权两项核心子权利构成;我国体育权利总体上属于社会文化权利且目前为推定性权利;体育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各项属性.我国体育立法及<体育法>的修改应按照权利立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中应以全民健身事业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并进行相应的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4.
国际人权视野下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诠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国际人权的角度,探讨了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涵义和性质。公民体育权利是从生命健康权、社会文化权、社会经济权和社会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5.
我国体育权利概念认识:困境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体育权利主体多元说抹杀了体育权利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体育权利社会经济基础说忽视了体育运动的独立发展原则,体育权利利益说混淆了体育权利与体育利益、体育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体育权利法定说窄化了体育权利的范围.研究给出了体育权利新的定义,即广义的体育权利包括所有在体育运动中产生或与体育运动相联系的权利.狭义的体育权利是指社会认可或法律承认的,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接受体育教育、享受体育生活的资格和可能性.根据这一定义,体育权利的构成因素包括:主体因素是人,客观因素是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体育教育和体育生活等活动和过程,内容因素是资格和可能性,形式因素是社会认可和法律规定;体育权利的存在方式包括:自主处分身体的权利、参赛权和竞赛权、合理的场地使用权、紧急救助权、规则保护权和体育自治权.  相似文献   

6.
《奥林匹克宪章》与国际人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影响力几乎波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作为其纲领性文件——《奥林匹克宪章》在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宪章保护的人权包括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平等不受歧视待遇权以及发展权等。《奥林匹克宪章》通过体育运动这一没有歧视、人类最直接的本体交流平台,宣扬人权的要义,传播人权的理念,推进人权的国际保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相似文献   

7.
随着时代进步,法律体系的不断地完善,我国逐渐在法学重点研究课题中引入了公民体育权利这个研究课题。在国际上,公民体育权利也只是近几十年才开始提出的。所以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以及执行力度的研究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完善。在我国《宪法》和《体育法》中,对于公民体育权利未作详细的规定。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推进社会公平权、文化权以及经济权等等以公民身体健康为基础的权利。体育权利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中的人权,其延伸的含义却不能包含在人权之内,所以应当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对公民的体育权利以及与体育有关的权益予以更全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的恶化与北京奥运会并无因果关系,但是在某些政治势力的推动下,二者被荒谬地联系在一起,最终导致了斯皮尔伯格事件.该事件的发生,使得政治化北京奥运会的国际闹剧达到了高潮.在国际人权法上,体育权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基本人权.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均有义务保护体育权的行使.政治化北京奥运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作为国际人权的体育权,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  相似文献   

9.
新时期对"人权体育"和"终身体育"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一直是个被忽视的问题,“人权体育”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之一,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人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力。尽管公民体育权力载入法律文件之中,在世界范围内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历史,但它始终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制的前进步伐  相似文献   

10.
体育与人权具有紧密的联系,体育作为一项人权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和体育公约的广泛承认.国际体育比赛对于国际人权事业来说,可以扩展自由的范围,加深对自由的理解,还可以促进平等,反对性别、种族之间的歧视.国际体育运动也是国际和平的重要象征,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国际体育比赛还可以推动各国国内体育事业的开展,提高公民的体育人权状况.  相似文献   

11.
国际体育赛事中频繁出现的人权争端对国际体育赛事的利益攸关方提出了挑战,但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不能仅仅归咎于体育组织,而应当由多方当事人组成的赛事组织共同承担。传统上解决体育争端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解决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人权争端以外的其他人权争端的合理机构。无论是国家法院、区域人权法院还是体育仲裁院处理人权争端,原则上都要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人权责任的标准,国际体育组织也应当在赛事的申办、筹办和主办过程中将该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遵守人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12.
姜熙 《体育科研》2021,42(6):58-68
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3.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体的进程中,对颁行于1995年的《体育法》进行修改已提出多年。然而,是不是需要尽快修改和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是在分析《体育法》自身不足而应当修改的必要性的同时,还需要从修法的现实紧迫性与可行性方面予以回答的重要问题。为此,该文基于当下中国社会和体育发展的宏观背景,从全面深化改革、迈向体育强国、发展人权事业、建设健康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多个维度,探讨了修改《体育法》面临的迫切需求;并从我国已进入普遍修法时代以及修改《体育法》的社会共识、学术研究和工作基础方面,指出了《体育法》修改所处的良好时机和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6.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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