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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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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0)
传统非法集资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了互联网非法集资,其一般模式有P2P模式、消费返利模式和私募基金投资模式,具有全程网络化、影响更加广泛、非法集资手段专业化和传播更加快速等特征。为了治理互联网非法集资,建议从加强监管、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非法集资意识、完善辅助互联网非法集资的识别体系和加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维权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5,(12)
在缺乏监管主体和法律适用性不强等背景下,民间融资行为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活动,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则非常困难,仅靠事后的被动应对很难对非法集资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因此亟须研究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与非法集资的关联性,从而通过对民间融资的监测达到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预警的目的。在对我国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经济金融相关系数法对我国各省份民间融资的规模进行测算。然后分别采用面板格兰杰因果检验、面板协整检验和PVAR模型检验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与非法集资立案数量的关联性。研究结果表明:(1)民间融资规模与非法集资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2)民间融资利率是非法集资的格兰杰原因,民间融资规模对非法集资存在显著的正向冲击。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11)
非法集资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犯罪,但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侦查难点,经侦部门在打击该类犯罪时一直困难重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非法集资层出不穷,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本文主要对当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办新难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30)
近年来,集资诈骗类案件借助互联网等呈现出花样翻新、涉及面广、损失面大等特点,对国家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国家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向来采取高压态势。而对于在同一起非法集资犯罪当中,对于不同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定不同的罪名?如对部分被告人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对部分被告人按集资诈骗罪定罪?或是对同一被告人的部分金额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而对另一部分金额按集资诈骗罪定罪?虽然两种罪名都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但由于量刑幅度不同,对于各被告人的意义随之不同。笔者在文中拟从罪名认定角度,结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为进一步规范并促进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作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4,(11)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代表,众筹融资特别是股权众筹在其成长过程中始终都伴随着诸如非法公开发行股份和非法集资等非议。通过对众筹业务的简要介绍及分析,对究竟何为众筹、众筹的商业模式是什么、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界定等问题作出了解答。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5)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民间融资带来了诸多有利的宏微观环境,但与此同时,各种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稳定,违背金融秩序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其金额高、范围广、欺骗性强为特点,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难度大,特别是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敏感而复杂。论文拟通过对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进行解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7.
《中州建设》2014,(7):30-30
3月5日上午,全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座谈会在郑州市召开。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任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13年全省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2014年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尤其是对全省整治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工作进行重点安排,要求全系统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整治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做好行业主管部门一线把关,认真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防范打击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行为。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3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的基础罪名,也是司法程序中比较常见的案例,但如何将其与民间集资和民间借贷划清界限,这是司法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往往交叉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案件,如何正当处理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和各位同仁以及专家交流一下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36)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隐蔽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巨大。尽管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并没有遏制犯罪势头。从一些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中,笔者发现各种非法集资犯罪隐蔽性强,不仅高发且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泛,特别是借着网络的"东风",一旦爆发危害巨大。司法会计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已经被相关部门广泛应用,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该类案件预防中的应用,还有待我们不断挖掘。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6)
作为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件之一,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等特点,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趋向多样化。受司法人员专业财务会计能力的限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协助才能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从司法会计鉴定方法的应用现状出发,以案例的形式分析涉案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鉴定方法的应用,以期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系统的鉴定思路。  相似文献   

11.
《Planning》2013,(1)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应如何认定?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理论界亦无统一学说。  相似文献   

12.
《Planning》2019,(13)
当前随着市场的需要,金融行业不断处于创新发展之中。而新型金融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出现,并不能避免出现如线下民间借贷之类的非法集资风险。本文通过金融借贷行业的发展、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及异化风险、与非法集资的认定进行契合,最终得出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所需的风险防范,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旋涡之中,希望能借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对网络借贷平台今后的运营有一定的借鉴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13.
王琪 《城市开发》2012,(6):52-53
<正>温州模式倒掉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温州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只是这次的关键词是"跑路"和"非法集资",而不是"财富"或者"炒房团"。据报道,2011年至今,温州市至少有10人因民间借贷原因自杀、200人出逃、温州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5起,涉案金额128亿元、  相似文献   

14.
《Planning》2017,(35):124-125
<正>一、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私募基金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有3个犯罪客体,后者有2个犯罪客体。(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募资时的经营形式或是募资手段虽是违法或不符合规定的,但是客观方面并不需要采取欺诈手段来募资;然而,集资诈骗罪募集资金时主要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虚假文件等欺骗性手段,非法吸收资金以达到个人占有的目的,其客观方面主要采取欺诈手段  相似文献   

15.
《Planning》2019,(30):186-187
目前,在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中,财务管理的市场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金融产品的销售形式还比较单一,不能够满足现代人们对于理财的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产生后,更是对理财产生严重的影响,使很多中小型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融资问题,这也就造成很多资金投向过于迷茫,对于资金渠道寻找困难,所以很多人就希望通过一条快速的捷径来找出致富敛财的渠道。因此非法集资成为了中小企业敛财的隐秘渠道也为犯罪提供了基础。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的案件吕增不减,成为经济犯罪中的典型。本文就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置困境与应对策略经分析,为以后的应对提供参考数据。  相似文献   

16.
《Planning》2017,(7):203-20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近年司法实践中的热门罪名,二者因犯罪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等特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争论颇多。本文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切入点,从两罪的主观方面入手进行深入辨析,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新视角。  相似文献   

17.
《Planning》2018,(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交方式的丰富,集资的方式也是层出不穷,这使得公众及司法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进行界定时也存在一定的困惑。那么对两者该如何进行区别呢?  相似文献   

18.
周兰萍  史梦清 《建筑》2014,(7):24-25
<正>在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问题上,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因没有专门的PPP立法,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模式同时关乎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两方面,所以,在创新过程中既要避免触及非法拆借资金或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  相似文献   

19.
《Planning》2019,(20):140-141
根据公安部在2006年11月23日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的解释,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1]此类犯罪往往紧抓市场热点,利用社会民众手头宽裕,巧设骗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受害人数众多,损失较大。本文通过研究近些年来发案相对集中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发案特点、成因,旨在探讨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20.
《Planning》2018,(5)
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诉讼地位的认定系司法实践一大难题。从规范层面而言,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证人存在一系列理论困境;从实践层面来看,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存在确认标准设定、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地位变更等实际操作性的难题。对于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的设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等制度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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