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2.
3.
4.
背景:CC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从2002年开始建立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人们通常所称的“3C”认证,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公布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相似文献
6.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 相似文献
7.
8.
从2002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将于2003年8月1日(原定于2003年5月1日,现因故推迟到8月1日)起强制执行。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所以也常被人们称作3C认证。这一认证制度是我国为应对入世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所谓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主管部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程序规定,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都通过政府法令的形式对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我国自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以 相似文献
9.
对工业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改革,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自愿性认证领域两部分。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
当前,国家认监委正在进行的以问题为导向,以释放改革红利为目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下一步将在继续总结改革取得的经验和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以深化改革为推手,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0.
11.
一从大地起风雷2001年,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时任国务委员的吴仪同志向全世界郑重宣布,将建立内外一致、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兑现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郑重承诺,建设权威、统一、科学、高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001年12月3日,我国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质量明显提高,但食品包装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悉,我国将加强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今年下半年,我国将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即对食品包装产品进行QS市场准入制度。业内人士认为,该认证将是我国对食品包装制品企业实行的第一个市场准入强制认证制度,其将对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预计有1/3的企业将会被淘汰退市。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CCC认证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可行的认证模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认证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如认证周期长,规则不明确,服务态度差,甚至有审核员收受红包的现象。CCC制度改革2014年,国家认监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公告,对运行了十余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 C C认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围绕"完善顶层 相似文献
18.
经过8年来的大力推动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在为产品质量安全把关、推动重要产业的技术升级、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消费安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对于实现加入WTO承诺以及发挥强制性产品认 相似文献
19.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生产企业在取得认证后,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这是获证企业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获证企业有相关法定情形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等.然而,有些获证企业却误以为获得了CCC认证就万事大吉,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味追求经营利润,违反了强制性认证制度要求.本文结合一起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获证企业涉嫌认证违法案例,对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度剖析. 相似文献
20.
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经济建设体系不容缺失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建立初期,需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日臻完善。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召回内容纳入其中,即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