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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视购物、网购、邮购等多种消费形式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对《消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消法》经过两次修订,已经有很大的改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商品售出后,消费者有权在三十日内退货,意思就是表示"即使卖方没问题,产品没问题",消费者也有权退回,并且所产生的退货费由卖方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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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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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6月29日,全国人大就《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审稿相较于前两稿进一步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其中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定向营销、大数据“杀熟”、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实践热点和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进一步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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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就是要求经营者及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活动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商业道德标准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全面、充分履行市场监督机制。“维权”,就是号召广大的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以《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法律的标准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市场交易中的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按照诚信原则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力争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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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一天,依照《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开始正式施行。这些必然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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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我国也急需为此种贸易手段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8月28日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意味着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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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实施情况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法律规定,为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