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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临着采矿用地退出进度缓慢且退出效果不佳的问题,据统计,采矿废弃地占工业废弃地的70%以上,采矿用地的顺利退出对于减缓建设用地指标压力、调节耕地占卜平衡矛盾、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采矿活动结束后,土地使用权面临收回的情况,政府与企业就采矿用地退出后的利益分配进行谈判、博弈,这成为阻碍采矿用地顺利退出的主要矛盾。为此,本研究通过运用Rubenstein-Starr“讨价还价”理论来建立政府—企业博弈模型,模拟分析政府与企业之间在采矿用地退出时的利益分配过程,运用逆向归纳的思路求解出双方所得利益。发现影响采矿用地退出进度的关键因素为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各自的贴现率,基于此提出了PPP模式、多样化供地以及复垦激励机制等采矿用地退出新途径。本研究可为指导采矿用地退出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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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露天开采的供地模式为“先征地、后出让”,缺乏行之有效的收回和退出机制,复垦后的采矿用地难以退出。根据煤炭露天开采的规律和用地周期性特点,提出了煤炭露天开采临时用地的新模式,有利于提升露天煤矿开采土地利用、复垦利用的质量和规模,且对于探索制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合理的土地使用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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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实现需要以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为前提,一旦矿业用地使用权无法取得,采矿权人通常选择就采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但是由于利益牵涉复杂,很难维权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赋予了采矿权人享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从宏观层面支持了采矿权人获取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林地及草地的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障碍,让采矿权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变得十分困难。本文通过对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进行具体论述发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忽视了矿业用地使用权的配置、采矿权与土地产权制度分离、矿产与土地资源管理“两张皮”、森林法体系内部法条之间不协调等因素,共同造成了采矿权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困难。本文认为应在尊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把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构建专门的自然资源冲突协调机制,完善动态的规划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矿业用地的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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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矿业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辽宁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总结矿业用地概念特征以及辽宁省矿业用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矿业用地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政策法规不配套、相关规划不衔接、权利取得方式不同步、缺乏退出机制以及利用方式粗放等问题,提出矿业用地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协调相关权利、做好规划衔接以及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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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用地现状及其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用地属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结合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探索矿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采用文献综合法,分析了矿业用地的范畴、采矿用地特征以及我国采矿用地供应规模和采矿损毁土地规模;基于采矿过程与土地产生的关系提出了矿业用地少占地、造好地、快复垦和利用好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内涵。并从探矿、可研、采矿、闭矿全程要通过规划、工程节地以及矿业用地改革等途径,实现矿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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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2005年以来我国开展了露天矿供地临时用地改革试点,该政策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完善。研究方法:采用实地调查、文献资料、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研究结果:1)露天煤矿用地具有排他性占有、强烈扰动性以及时间的长期性、多样性特征;2)露天煤矿临时用地与地役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征用有密切关系,是一种为实现地役权有偿的、强制的与返还的土地征用行为。研究结论:从征地制到临时用地制,需要根据露天矿的资源禀赋和开采工艺确定合理用地周期、规范临时用地还地程序,政府和企业应适应制度变化调整各自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