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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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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树杰 《求索》2011,(1):146-148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民法,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税收代位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保全纳税人财产,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是将税务机关权利的行使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以保护纳税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不受税务机关的侵害。税收代位权的设立平衡了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配置,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可以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上得到证成。税收代位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隔阂,验证了在"公私融合"领域需要综合民法、经济法乃至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并使之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以达致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适当平衡及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2.
民法是国家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属于国家二级大法,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最核心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由于民法内容非常庞杂,学习时有些概念容易混淆,本学习辅导将有些疑难问题简单作一介绍,希望对初学者有所帮助。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民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的范围非常广泛,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3.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完善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促进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由于政府采购中政府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政府采购法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又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还包括经济法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本文从政府采购所具有的经济性、公益性和公私兼容等特征出发,结合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观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等方面,对比行政法、民法进行探讨,认为政府采购同时具有经济法属性。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学自本世纪初在德国产生以来,已经80年了,然而经济法之边缘即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仍很不清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环境法、劳动法之界限有待进一步廓清。事实上,经济法的边缘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如能准确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边缘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遗憾的是,学界对经济法之调整对象,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内外经济关系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纵向经济关系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相似文献   

6.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自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最早提出“经济法”的概念以来 ,国内外学者先后对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发表了各种观点。从 2 0世纪 80年代起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也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形成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向经济法论和纵横经济法论等五大法学流派。时至今日 ,相关讨论仍在进行。我们认为 ,现阶段我国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 ,即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现经济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因此 ,经济法是与民商法、行政法…  相似文献   

7.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独立法律学科.  相似文献   

8.
张明华 《桂海论丛》2007,23(5):67-69
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也正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9.
一、民法的起源和本质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 ,是国家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同其他部门法一样 ,在起源问题上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即民法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民法具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性表现 ,同时又有其自身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具体条件。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制 ,它的起源同商品经济的起源相联系 ,是先有交易而后由交易发展成民法的。但是 ,这种交换不是从来就有的 ,人类学会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和为了交…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仅就其中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调整的对象和范围问题目前基本上有四种论点,我把它们分别称为“一切论”、“没有论”、“各种论”和“部分论”。(一) “一切论”。把一切经济关系都看成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也有人提出,这样表述  相似文献   

11.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说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部分;二是说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由众多的法来实现.”(见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第4页)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种“特定经济关系”是根植于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并要受到现实社会的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的制约,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形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要以动态的观点来研究这种“特定经济关系”.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2.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近、现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比权利本位更为本原,称其为民为本位,则更确切.可在广义社会法下的经济法和行政法中确定社会本位乃至国家本位.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民法的归结点,均蕴含并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  相似文献   

13.
论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基本权义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遵循"法律部门名称+责任"的确定部门法责任的称谓模式,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其称谓应确定为"经济法责任".基于法律责任是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把经济法责任界定为第二性经济法权义关系,即当经济法所确定和保护的第一性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侵害时,为了实现该关系,而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具体的经济法责任主体之间形成且必须实现的第二性经济法权义关系.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权义关系应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构成.  相似文献   

14.
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是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民法只调整其中的特定部分,即财产所有关系和交换关系。财产  相似文献   

15.
郑锡恩 《传承》2009,(24):168-168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独立法律学科。  相似文献   

16.
知识经济关系是知识作为经济发展主推动力这个经济基础、经济资源和经济资本,在生产、分配、使用和消费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知识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对知识经济关系的调整,不是全面包容,只是对知识基础、资源、资本和利益等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现行经济法对知识经济关系的调整存在不足。应加强知识经济关系的理论和立法研究,并尽早将有关立法提上日程。  相似文献   

17.
在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必须重新认识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体系。基于对传统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深刻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应以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及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为基本框架,从而构成我国经济法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18.
徐科雷 《前沿》2003,6(10):153-156
以往关于经济法的纷争 ,否定派未能区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机械地认为经济关系由民商法调整 ,而无产生经济法的必要 ;肯定派虽然认识到了经济关系需要干预的社会现实 ,但却未能从根本上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只能泛泛而谈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需要干预。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法律体系对置经济于控制之下 (包括调整的专业化 )和民主程度提高这两个新任务的回应 ,是突破了公私法二元结构的社会法域下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19.
中国经济法理论产生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及其精神的宣传落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文章回顾了当时的历史背景,主要学术观点及影响,并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视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作总体性研究的思想及研究中的主要方法作了分析。文章认为在经济建设中坚持法治,促进改革开放是经济法理论的历史内涵,指出如何协调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和市场自发运行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0.
一、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弄清楚其中的四个问题: 1.什么是“调整”这里所说的“调整”,是法律用语,指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2.什么是平等主体首先,是明确什么是主体。民法所称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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