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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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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表面观之,物权法定主义使物权法充满了强制性规定,与私法自治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似乎悖离了市民社会的自由价值。但实质上,物权法定主义并不违背私法自治理念,其目的恰恰在于实现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在物权法定之下物权法仍有意思自治的空间,物权法仍然是开放的法律。立法者应重视民间制度创新,适时开放新的物权类型,既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又使私法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
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玉林 《河北法学》2004,22(4):49-5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则,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物权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4.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的保护既包括公法的保护,也包括私法的保护。"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因此,物权法在私法保护物权的过程中责无旁贷。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我国物权法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物权类型,并及时修改法律,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相似文献   

7.
在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娟 《现代法学》2007,29(6):76-82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曾被认为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最少争议的原则。但一段时间以来,对该原则的质疑多了起来,有人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造成了物权体系的封闭和僵化,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地说,在目前,坚持物权法定比允许物权自由创设更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能够更有效地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迅捷,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8.
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强制转让物权必须注意强制转让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强制转让与权利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鉴于强制转让物权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故物权的强制转让之发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志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意味着只有当权利人行使自己之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方产生物权被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强制转移的可能。物权的强制转让具有其一般条件和限制,它们与物权转让发生之前提共同构成了强制转让物权法律维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物权的保护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本文以私法的保护为主线,将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分别论述了这三者与时效的关系。详细分析了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物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基于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时效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针对于不同的请求权予以不同的适用方法。物权保护的其他方式也稍加分析并论证了与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张鹏 《法学》2006,(12)
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采用了物权自由创设原则。这一修改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物权法的一个颠覆性、根本性的修改。其实,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确实缺少其合理性,并且难以通过所谓的物权法定之缓和而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对于如何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重新构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仍然缺少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就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问题提出相对全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之辩证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法自治是物权法定的基础,物权法定的目的在于实现私法自治,物权法应为私法自治开放更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草案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条文设置需要检讨。物权法需要对物权范畴进行定义,而关于物的规定则需要另设条文规定,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没有立法上的价值。在对物权下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定义的逻辑和语言表达,把握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本质特征。建议物权法草案第2条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至于物权范畴的外延及其它解释性说明,应该另外规定。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4  
尹田 《法学杂志》2004,25(6):8-11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价值,对此原则的某些批判,缺少实证分析上的支持。有关物权之外的权利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公示进而获得物权的绝对对抗力,有关物权得因习惯而创设等各种方案,殊无法律技术操作上的任何可能。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的某些权限,但未限制其行为自由,故其非为私法自治的对立物。  相似文献   

14.
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利明 《法学》2004,(7):78-89
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概念。物权法中不需要设立财产权总则 ;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并根据物权的对世性建构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有必要类型化 ;担保物权也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  相似文献   

15.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相似文献   

16.
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随着民事立法速度的加快,我国制定物权法已经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制定中国物权法时,借鉴外国法尤其是德国民法这样举世闻名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对我国制定物权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一、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就是物权行为,——更精确地说,其中包括着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就是将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废止的行为和结果只当作物权行为的结果,使其不受其原因行为(一般为引起该行为的债的原因)的效力和结果影响的理论。该  相似文献   

17.
黄忠顺 《法治研究》2013,(11):102-108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物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物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8.
论自然资源的物权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自然资源的物权法调整,可以明确自然资源的权属,促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物权法的体系,但是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物权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在分析了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基础上,指出了物权法对自然资源规定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应当直接写入《物权法》,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此次《物权法》出台以后,明确将物权法定写入了基本原则部分,一些学者仍在批判,本文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中国现阶段的物权状况及未来可能的物权状况论证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物权制度有所突破,也要求物权法定原则有所突破,《物权法》的第5条之"立"和第8条之"破",构成了中国《物权法》立法在物权法定原则上的确立和突破。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本文从传统的物权法定的含义。原因出发,并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逻辑前提,在得出物权划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基础上界定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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