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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本质上属于私经济行政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与承包人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系政府通过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则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施工过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则应区分两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即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政府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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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成立行政机关不作为赔偿责任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我国应该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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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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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从行政诉讼法这条规定看,行政机关要对侵犯相对方的作为性质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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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应建立三种并行的行政赔偿责任:一是违法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合法行政赔偿责任;三是结果赔偿责任,以合理地构成完整的行政赔偿制度体系。一、违法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目的有二:弥补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使行为者意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以预防该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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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国家赔偿的性质规定不同。在我国,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事赔偿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可以从行政赔偿的发展史看出,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侵权主体、赔偿主体、赔偿目的、赔偿程序看,行政赔偿是完全不同于民事赔偿的。随着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赔偿责任体系已日益完善,但是关于行政赔偿责任性质却存在争议,即:行政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的一部分还是行政赔偿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对此,本文试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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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形式的独立性分析--对《民法通则》第121条适用的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尽管存在着形式上的相似性和历史发展的渊源关系,但两者间质的 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与赔偿的联接关系、赔偿标准的确定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不应将行政赔偿视为民事赔偿。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将行政侵权责任确定为民事责任,但存在着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局限性。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已经自成体系并日臻完善,此时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来分析、裁判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实属抱残守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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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当它们于同一案件中发生竞合时,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与民事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及数额是近年来出现的案例中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分析此种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而探究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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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离异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的交叉。《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推定原则。离婚赔偿范围仅指因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特殊因素纳入考量范畴。为避免双重赔偿与过度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的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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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与管理不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我国适用民法规定,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国家赔偿标准、执行措施等方面应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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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角色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以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依据,将我国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角色定位为国家环境利益的维护者,明确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职责权限,完善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前磋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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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损害赔偿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由于受害人个体情况的差异,赔偿的结果却千差万别,植根于"同命同价"思维的死亡损害赔偿定额化是对实质平等精神的背离,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追随定额化的赔偿模式,而应尽可能地对死亡损害赔偿额进行精细的个别化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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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松花江污染事故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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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合理差别——兼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多重性,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基本特点。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科学性的重要体现。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时,应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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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突破。鉴于精神损害在旅游合同中具有特殊地位,旅游惩罚性赔偿弥补了以往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得不到支持的遗憾。结合旅游活动的自身特点,进一步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旅游违约中的正当性、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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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损害赔偿如同一个装水的"杯子",乐观派将其视为是半满,着力鼓噪如何将其另一半注满,新《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限额的提高是典型的例子。然而,对中国商标司法的实证研究表明,原告对商标的主观估值和损害赔偿的预期并不高,司法满足度更低。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定标准过低,企图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限额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切实际的。商标赔偿是一个市场问题,其保护水平在很大程度也取决于交易和评估市场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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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足额赔偿。环境损害范围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对应,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除了传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之外,还应当包括公民环境权益的损害和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