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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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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  相似文献   

2.
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对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则表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程度,即决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二则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后得到补救的程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其局限性的,如被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只限于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这种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主要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3.
作为行政诉讼专有内容,受案范围决定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间的权限划分,是行诉中最为关注、争议颇多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凸显了受案范围狭窄的缺陷,可以从四个不同角度入手,解决公共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内部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而大大扩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扩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内等方面的规定有诸多不尽周全之处,致使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以就教于专家学者。一、摒弃内涵不清的一些抽象概念,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研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难发现立法时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引起争议行为的性质,这其中又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实行20多年来即将进行首次修改,修正案草案目前已全文公之于众。该草案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等纳入可诉事项范围。对于草案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周户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06,24(6):113-119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相似文献   

9.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对受案范围中排除事项的规定基本照搬了原有规定。这未能解决其存在的不足,如对排除事项的设定主体及权限限定不严、所作设定尚比较简单、粗略等。设定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事关重大,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起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限定和对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司法豁免,因而必须符合宪法框架下的法治要求。为此,新法在实施之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事项的设定。这包括:在排除事项的设定上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尽量补充细化列举排除事项不使之出现空白地带,从严控制排除事项的标准等,以防范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扩张排除事项的现象。  相似文献   

10.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性问题,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我国根据具体的国情,采用结合式确定受案范围,并主要限定在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难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拓展受案范围在今天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立法的完善必须循序渐进,科学界定行政主体、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是适应我国的权力结构模式和司法实践的。  相似文献   

14.
<正> 张树义同志《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划分标准》)一文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述,尚存在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一)关于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一文试图引入新的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自然是使界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离开立法原意。极大地扩大了行政诉讼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的范围划分是十分清楚的,对不予受案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5.
问:哪些案件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  相似文献   

16.
<正> 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将其确定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柏寒 《法制与社会》2013,(34):132-133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双方行政关系中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这些规定既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的发展,因此,必须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缺陷,适度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11条又具体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就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联系起来,把行政执法中非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了人民法院的监督、审查范围。一般而言,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愈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越强,在行政诉讼中的胜诉率也就越高,即三者是成正比的。从一定程度上说.三者的良性循环是法制社会的一种标志。但从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以及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有关规定,拟就此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涵义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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