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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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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章武生 《现代法学》2003,25(1):22-28
我国传统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仅将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视为简易程序。并由此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简易程序制度和对简易程序概念理解的比较研究,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采用了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方法,笔者认为,不仅由专门的简易法院、简易法庭使用的程序以及审理小额纠纷使用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督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简易判决程序都可看作特定形式的简易程序;甚至在普通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中也都存在着简易程序。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从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分析了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快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本文从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出发,分析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李季  谭甄 《广东法学》2004,(4):61-65
民事简易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两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两种程序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其中有些问题还具有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已走在前面,该规定所具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重视当事人权利、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注重程序的繁简适度、重视调解等改革思路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林琳 《法制与社会》2011,(36):294-294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类案件也日益增多,相应的诉讼成本也随之增多,为了解决这些案件的高额诉讼成本,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上进行了必要的改善,而改善的主要内容就是完善民事诉讼的民事筒易程序。本文试从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出发,浅议一下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与改革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应用的一种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其不足。进而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构想,以推动民事简易程序改革。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大家关注的一直是正规、完善的普通程序。但是,勿庸置疑的事实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是以简易程序解决的。这是因为,法院为解决案件数量压力过大的问题,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仅规定了几条“简易”条款,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及  相似文献   

7.
当前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限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8.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武生 《法学家》2006,2(5):110-117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9.
简易诉讼程序,或称简易程序,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中国大陆称为“普通程序”)。宜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则轻微,或属简单,或应速结,均无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必要。因此,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都专章设立简易程序,以期诉讼进行的便捷。简易诉讼程序和通常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但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范围,并行不悖。“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审理的需要,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本文以台湾1999、2000  相似文献   

10.
近几十年来,世界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诉讼爆炸"的现象,如何应对诉讼案件在类型与数量上的日益增长成为了世界性的课题。主要西方国家纷纷进行了以强化法官职权、加重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简化诉讼程序、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司法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简易程序在各国广泛受到重视,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面临着同样的形势。尤其是近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数量连年递增。但是,目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情况却绝不容乐观。不仅立法很不完善,司法实践更是相当混乱,理论研究方面也有待深入。本文试图对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的若干问题谈一些认识和意见。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可能与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产生尖锐的冲突。由于自近代以来,财产权在规范和事实上都已经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如何衡平国家权力与财产权的冲突,就成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使命之一。为此,现代法治国家以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比例以及司法审查等程序原则为核心建构起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程序框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不仅基本程序框架扭曲变形,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中也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因此,必须通过观念转变和制度重构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04,26(1):87-96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13.
彭大银  盛宏文 《河北法学》2003,21(6):106-110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但仍存在庭审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对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审理方式单一化等缺陷,需要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荣丽 《河北法学》2004,22(3):132-137
刑事简易程序是公正与效率协调的产物。为缓解因犯罪率不断攀升而造成的审判压力 ,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基础上进行了改革 ,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 ,设计出不同的简易程序加以应对 ,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首先阐述了简易程序的含义、产生原因及意义 ,然后围绕着各国简易程序的类型及具体规定加以比较分析 ,归纳出了简易程序的一些共性内容 ,并对我国简易程序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5.
张淑芳 《法律科学》2010,28(3):66-73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确定了规章制定中的听证程序,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法理内涵等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从而导致规章制定中听证程序极其不完善。基于此种现实我们对该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目前我国规章制定中听证程序在程序适用范围上的瑕疵是规章规制事项的有限适用、程序主体上的瑕疵是行政系统起主导作用、程序效力上的瑕疵是软约束力。因此,我国规章制定中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要件:听证程序典则的法形式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普遍性、听证程序定位的正当程序性、听证程序效力的法强制性。  相似文献   

16.
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孙长永 《现代法学》2004,26(3):26-31
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既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国际化和法治化的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结合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修改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对追诉权力的控制、辩护权利的保护、保障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健全程序侵权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韩静茹 《现代法学》2013,35(2):181-193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殊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18.
程序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裴苍龄 《河北法学》2011,29(12):56-65
程序的价值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程序的派生性决定了程序的目的价值,即保障结果正确。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的手段价值,即过程正当。保障结果正确有两项内容:一要保障正确反映实体,包括正确反映实体事实、正确反映实体法律关系、正确划定案件范围;二要保障正确适用法律。过程正当有三个标志:一是程序行为要合法;二是程序行为要公正;三是程序行为要及时。保障结果正确是程序的根本价值,过程正当是程序的一般价值。这两项价值的关系就是根本价值和一般价值的关系。在不发生冲突时,两项价值各自独立。一旦发生冲突,过程正当要服从结果正确。这种关系通常不变,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起变化。  相似文献   

19.
左卫民 《法学研究》2010,(4):149-158
对抗化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效果不尽如意,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制度改革所赖于支撑的理论根据。该理论认为,量刑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量刑程序不公正,解决之道是借鉴英美模式,建立对抗式量刑程序。然而,真正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乃至广泛质疑的是量刑不均衡与量刑僵化问题,这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认为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采用对抗式量刑程序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英美法系量刑制度与实践的误读。未来的量刑制度改革应以实体性改革为主,程序性改革为辅;而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不宜大改,可以小改或微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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