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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外合营企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成分。与之相适应,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撤销诸环节上,实行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政策和程序,引发了若干的法律实践问题。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在设入程序上,实行了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企业登记程序、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在资金相一致”…  相似文献   

2.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冷绍民闫文军一、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含义是:每个投资者对合营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以他的出资额为限,不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合营企业也仅仅以它自己的注册资本和自身经  相似文献   

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相似文献   

6.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在我国各地也在不断建立。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合营企业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健全;中外人员都还缺乏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等等。因此,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各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诸方面因无法协调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我省各地法院受理的合营企业内部纠纷案件就有10多起,1990年上半年此类纠纷案件又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由于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依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贯彻、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设厂,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审理这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8.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全面施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已实施多年。《公司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8条又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有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3,(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这一规定显得很不完整,合作企业是否属于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种“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词源于198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该指南把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因而,有些学者在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看成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同  相似文献   

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资本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国籍已具备一定的涉外因素。为避免合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涉及合营企业的案件也由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参照涉外商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都必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均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条件。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立场,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肯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由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称“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这条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这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因为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  相似文献   

13.
周海燕  傅静 《法制与社会》2011,(2):60-61,93
目前,世界上各国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就其法律适用问题没有统一做法。本文从案例出发,旨在分析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冲突,比较中外关于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做法,明晰意思自治原则在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上的应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我院正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该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对该案的处理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在如何理解“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引用当时的法律条文;第二种意见是只适用当时的法律原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引用当时的法律条文。如果当时的法律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则可以引用合同法。理由是: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一些问题,如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部分规定.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立法特点是规定认缴制,这与公司法的实缴制有明显区别,但认缴制不等于授权资本制,从其性质而言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合营者出资不到位是合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南京东麦公司案表现出的若干问题引致对我国合营企业法律漏洞的探究.就合营企业出资不到位,我国立法侧重于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如何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则少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程序实务等角度,探讨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依据及程序.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基本上是把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同对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但对意思自治的方式、选择时间、范围以及无选择时的法律适用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某些条款关于约定的优先性规定不明确,采用唯一选择和单方当事人选择原则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在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应列入意思自治原则,对意思自治的方式、选择时间、范围以及约定的优先性等作出明确规定;取消唯一选择和单方当事人选择原则;规定无选择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律,实现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该法对于研究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修改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对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该法的实施对中国涉外船舶物权、船舶碰撞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大领域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在洽谈和签订合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中,在管理合营企业和履行合营合同以及处理合营企业的争议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合营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合营关系中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合营企业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等等。如何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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