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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化:国外的实践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达成三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和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抑制和否定监禁刑,提倡非监禁化,成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主题。西方国家非监禁化运动大体是循着审前的非监禁化、量刑的非监禁化和行刑的非监禁化三条路径进行的。尽管在当下中国的监狱行刑制度和行刑模式中,刑罚非监禁化远未具备起码的条件准备,但考虑到非监禁化是我国刑罚未来发展中将会实际遇到的一个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及早地开展这方面的思辨的和实证的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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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陈和华在上海《法学》2005年第4期上撰文《论监禁的困境与改善》介绍,在人类历史上,对罪犯的处理通常就是监禁。在适用监禁的价值取向上,有两每贯彻始终的基本模式:惩罚模式和矫正模式。两者虽然各有侧重。但其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监禁是对罪犯最好的处遇方式,而且处遇越多,效果越好。但事实却是,惩罚模式下的监禁并没有收到令人满意的一般威慑效果,促使犯罪率的下降。西方国家均被连续上升的犯罪率所困惑;而矫正模式下的监禁也没有像预期的那样使罪犯改邪归正,顺利回归社会。至少就减少累犯率而言.监禁的效果并不比其他刑罚效果大。在一些国家甚至得出了相反的结果。如1975年荷兰研究表明,监禁对减少累犯不比罚金更有效。英国的结论与之相似。20世纪70年代,瑞典、丹麦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调查,结果发现,在整体上,非监禁刑比监禁刑更有效。在加拿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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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监禁处遇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意味着消极性,而不是积极性。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市前的非监禁化、刑罚选择(量刑)的非监禁化(包括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和虚置)、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应当推行转处制度;建立健全少年保释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提高缓刑适用率;行刑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在推行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改革中,应当完善风险评估与责任制度,完善非监禁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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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监禁制度在西方国家普遍盛行,而目前我国约有90%的已决犯是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刑罚执行仍是监禁为主。可以说,我国的刑事非监禁制度相对于监禁制度而言还不够完善,本文拟在对当我国的非监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刑事非监禁制度之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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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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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提起债务人处罚,一般人都会想起债务人监禁或者任意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资格、财产等情形,并且人们往往会把债务人监禁等现象看成是文明化与基督教性格进化的远古的野蛮习惯。但是,事实上并不如此。即使历史承认了产生债务人监禁的一般法则,那么认为债务人监禁是不间断衰弱的习惯这样一种想法也许是值得怀疑的。债务人受迫害的现象直到本世纪前半叶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至少,在本世纪债务人监禁仍在美国、英国广泛存在,债权人则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利用了这一点。债务人监禁的问题不仅仅只与历史学家相关这一点,已经为现代法律文献的调查所证明。纵观历史,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债务人不能返还债务,都被看成是罪恶并对之加以了处罚,或者为了强制返还债务而设置了债务拘禁和债务人监狱制度。债务人监禁制度,就是在英国和美国一直到近年也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