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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缓刑制度的刑法价值为视角,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刑法轻刑化、刑罚结构非监禁化的变革趋势,从制度及其体现的价值层面分别分析了我国大陆刑法缓刑制度和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的最新发展,特别针对缓刑的适用范围、缓刑的实质条件、缓刑的撤销方式、缓刑义务、少年缓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和深入分析,提出了若干可供先互借鉴的建议,以助益于两岸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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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缓刑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承载了人们殷切的希望,并被称为"二十世纪最进步的刑事制度"1,且受到世界多国的青睐。我国的缓刑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类,本文所论述的缓刑为前者。缓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本文拟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我国的缓刑制度予以审视,重在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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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并确定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也随着刑法的修改进行着不断的改变。然而,我国缓刑制度还并不完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问题,现行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了必要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方面却不具有可观的操作性。因此,论文分析了我国缓刑在未成年犯犯罪中的适用实践,最后对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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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同时,孕妇、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等也应属于刑法中特殊群体的范围。我国特殊群体从宽制度存在着立法对象单一、没有涵盖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立法内容分散、从宽制度不成体系.从宽力度有限而有待加强等缺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三个方面。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强化缓刑的适用以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完善了未成年人的从宽制度并首创了新中国刑法中的老年人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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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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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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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含刑罚个别化、刑法经济性和在避免自由刑弊端方面的无可比拟的价值,缓刑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内地与澳门,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在缓刑制度上的巨大差异。澳门吸收了葡萄牙刑法的先进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创设的成果,其缓刑制度的设置很是合理,相比较而言,内地缓刑制度略显粗糙和落后。加强对澳门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既是区际刑法一体化所需,也是促进完善内地缓刑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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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模式、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法律后果五个方面着手,对澳门与大陆的缓刑立法作了初步比较,客观评析了两地立法的优劣得失,特别指出澳门刑法中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对被缓刑人的附随考验制度以及对违反缓刑条件的多元处理措施等规定,均值得大陆立法者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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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实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6,自引:3,他引:13
我国的缓刑制度 ,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通过缓刑考验的 ,虽不改变判决所确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 (战时军人戴罪立功的例外 ,它可以引起罪的消灭 ) ,但可以引起刑罚的消灭 ,即原判确定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处上 ,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短期自由刑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型化、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 ,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因此 ,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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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缓刑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法民主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缓刑制度对于被告人的回归社会和缓解我国刑事司法日益严峻的压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具体适用和执行过程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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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制度是一种经济、合理而富有实效的行刑制度,是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并保持比较高的适用率,但我国缓刑的适用率低且无法有效执行。完善我国缓刑的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缓刑制度的性质;细化缓刑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树立管束与教育并重的科学行刑观;培养专业化的非监禁刑执行官队伍;丰富缓刑制度的考察内容,使缓刑考察立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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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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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刑法修正案(八)在适用对象上的修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以缓刑为切入点,通过完善缓刑,而不断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缓刑制度的共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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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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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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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陆现行刑法与台湾现行刑法阶级性不同,服务对象迥异,两者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是,作为具有共同法律文化渊源的成文法律,仍存有共同之处。本文仅就大陆的一般缓刑制度与台湾的缓刑制度(无特殊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比较研究。一、缓刑制度的形式 (一)附条件的特赦制。此制是指罪犯如在缓刑期内无发生撤销缓刑的特殊事由,仅免除刑的执行,而有罪之宣告则依然有效。大陆现行刑法的缓刑制度就属此类。其内容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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