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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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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但现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存在瑕疵,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困境。本文梳理《行政诉讼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原告资格问题总结为缺乏制度基础,标准设置模糊,主体范围狭小以及没有按照诉讼类型化设置四个方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标准、扩大范围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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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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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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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过程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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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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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学界对于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首要的分歧在于朱令案中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是否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无论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朱令案中被害人申请公开的侦查信息都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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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设置了四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第三方独立机构救济、准司法裁判机构救济和法院救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有两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和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由国务院制定完成并予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条例》上,《条例》正式实施5年以来,这项重要制度已经从诸多方面对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前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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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个热点。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行为,同时,也会涉及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现有法律规定看,《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作为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从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所涉及的广泛内容而言,这两类法律规范的依据并不充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开展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慎重把握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并关注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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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修改中的难点领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但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定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产生误读现象,过程耐人寻味。立法规定被误读,原因在于混淆知情权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陷入路径依赖,导致的后果是条例赖以支撑的基础被解构,出现各种错位。深入剖析误读与被误读的整个过程,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法律实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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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9):11-13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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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个案的司法救济制度、补充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第三方"的权益保护。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旧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如要完善,则需积极借鉴域外经验,从知情权入宪入手,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配套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以建立严格、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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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理在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人民的知情权以及信息自由的三重价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依据,可依法律解释而获得。对比中美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公开范围、救济途径、制度程序等五个方面,表明美国《信息自由法》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具体制度的规定具有理念与实践的差异,从而透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信息公开法》出台的必要与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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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动化行政中,算法的本质是行政规则,其可公开性与可解释性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解释性关注的是实现透明算法,而可公开性更侧重于实现透明政府。有鉴于此,在行政法制度体系中,可解释性对应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可公开性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于算法的行政规则本质,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定,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应当予以公开。同时,其应当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开”,即采取源代码公开的形式选择。此外,如果确因安全因素不予公开算法,则需要满足利益冲突标准、价值比较标准与替代方案标准等三项利益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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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推动广大行政机关准确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保障知情权的重大举措,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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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迈向信息自由的重要制度举措,其根本点在于将传统封闭、保守的行政改造为“公开性”和“民主化”的行政。它具备制度的理想性,也因此与中国基层政府现实的行政文化与行政过程之间产生了重要的紧张。官民关系的不平等和基层行政任务的复杂化都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基层的“折扣”现象。但作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一部分,通过制度先行带动实践演进,从而推动文化转型,其“行政民主化”的理想仍然具有可期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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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犹如雨后春笋,甚是壮观:上有《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下有各地方政府公开规定等地方规章,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档案法》、《保密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如此的大一统局面,法律法规适用冲突便在所难免。对之解决尤为迫切与必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