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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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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代伟 《现代法学》2003,25(1):14-21
由于人们对《元史·刑法志》一段简要而含混记述的误读,造成了法律史上的一桩“悬案”,即《大元通制》渊源之谜。本文从追溯元代前期艰难的修律立法历程入手,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生态环境,对《大元通制》的本原作了详尽的探索。《大元通制》是世祖以降数十年修订律书的摸索与奋斗的产物,而仁宗“延祜律书草案”则是《大元通制》凭据的直接蓝本。本文对《大元通制》“难产”的缘由进行了剖析,认为延(?)、至治年间,仗恃兴圣太后权势的“后党”保守派与皇帝为首的“帝党”改革派之间激烈政争,是《大元通制》难产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武树臣 《法学杂志》2012,33(1):110-116
古史传说时代的东夷民族,不仅发明了最初的法律制度,还酿造了丰富的法律观念,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中华法系自西周至唐代基本形成。西周法律的总体精神是礼而宏观样式是判例法。战国秦朝确立了集权政体和“成文法”同时开始将礼局部成文法化。汉代开始了儒法互补、礼法结合并初建“混合法”样式。《唐律疏议》标志着成文法对礼的全面吸收以及律与例的结合。这标志着中华法系发展到巅峰。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成文法与判例、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混合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比较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律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成文法立法的不足及其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不适应,各朝又创造了例等法律形式作为制定法的补充。研究这些判例制度及其特征,有助于我国今天的判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判例法与我国法制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判例法是人类法律实践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联结立法与司法的枢纽,是沟通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生活的桥梁。我国素有判例法的悠久传统,并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独特样式。今天,我们应努力清除那种认为“法制=成文法”、“判例法=破坏法制”的误解与偏  相似文献   

5.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6.
马凤春 《政法论丛》2013,(5):109-116
“例”是传统中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字起源于“列”字,其起初多用于经学领域,后来渐用于法律领域.唐代以前的立法已不可详考.目前所能见到的保存下来的最为久远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其“例”字义项众多,但无判例之义.即使与之密切相关的“比”字也没有判例之义.对于中国法律史是否存在判例这一问题,人们所给予的关注需要适度.  相似文献   

7.
钱大群 《北方法学》2013,7(1):139-145
《律疏》在唐代的使用,有可靠的历史记载与文献证实;有关史书上的案例与《律疏》不符,是因有《刑部格》、议请制度与制敕断罪的影响;《律疏》以《刑统》的形式实际行用于宋代;唐代在《律疏》体制内外都有法例。在不同的法例之间,按照其位阶及性质,相互间可以发生取代、依准、类举、比附及补充等关系,以适应社会法律生活的需求。《律疏》的法律环境抑制了"判例"的产生与推广。  相似文献   

8.
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法律文书证实,中国古代最初的混合法发端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汉王朝沿袭了这个传统,确立以"律"、"令"为主体的成文法和"廷行事"、"比"等形式的判例法之法律样式,并在其司法实践中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建立起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审判机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其主要标志就是建立 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变革呼唤着法 的变革,法的变革仰仗法学研究的探索、开道。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呼吁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为此,研究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主要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一、“混合法”是中国的法律传统 长期以来,在中外法学界据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只有两种法律传统,即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和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成文法”以成文法和法典编纂为特征,将立法、司法从形式上严格分开,法院的判决只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国、德国等国家最早实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  相似文献   

10.
中国传统监狱法律体系源于先秦时期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习惯法体系,秦汉时期转化为以律令法制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律令二者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魏晋以后,律令二者性质发生分化,以《狱官令》及《捕亡令》为代表的令成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而从《囚律》分离出来的《断狱律》及《捕亡律》之类的律则成为制裁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宋元以后,监狱立法出现多元化趋势,监狱法律体系由令、格、式、例等各种法律渊源构成。至明清时期,除《刑令》、会典、刑部则例等外,出现了提牢条例或提牢章程等专门的监狱立法。  相似文献   

11.
判例法,是指某一判决或裁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判例”也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即“遵循先例”原则。[1]我国的法律传统虽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可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判例也曾以不同形式与成文法相伴而行,以弥补法律漏洞。虽始终未形成主流,但其历史价值却不可否认。当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引入判例制度以弥补成文法不足、解决其滞后性问题时,能否回归我国古已有之的“判例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当今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效力渊源?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2.
杨树明  李健 《河北法学》2006,24(5):33-38
判例法和成文法分别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然而,作为一种创制法律、解释法律的技术方法而言,判例法与成文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来自法官个案司法经验总结的判例法,由于其独特的直观性、灵活性,可以弥补大陆法系成文法适用与解释之不足.成文法亦是我国的传统,借鉴和移植判例制度,有助于克服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灵活性和公正性.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立法的严重滞后,使得判例制度的引进和重构成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3.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成文法往往在立法上有着空白和缺陷,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判例法。本文通过对判例法的存在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分析判例法在我国是否可行。  相似文献   

14.
超越成文法经验享受判例法盛宴潘维大教授作序杨立新教授、陈聪富教授和陈现杰法官联袂推荐超越成文法经验享受判例法盛宴内容简介《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是美国各大法学院使用最为广泛的侵权法教材之一The Torts Process(7th edition)的中文全译本。本书原著实现了实体与程序、判例与学说、立法与重述、实例与文书、政策与伦理十大要素的完美结合,引证了几乎所有的重要美国侵权法案例,对《侵权法重述·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己经正式出版和正在起草的部分都有详细介绍说明。  相似文献   

15.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16.
《法学杂志》2012,33(5)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17.
王立民 《法学》2023,(4):3-16
中国租界法制是一种由相关国家在中国的租界自己制定或认可,并在本租界实施的近代区域法制。当时的中国租界分别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斯拉夫法系三个法系国家所建立,它们的法制有一个共性,即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它们的立法主体、法律渊源、法律体例与法条等都与成文法高度吻合,而与判例法体系相差甚远。形成这一共性的成因主要是:中国租界的成文法是成文化的不平等条约的延伸与具体化、中国租界的成文法符合中国的法制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建立的中国租界传承了其本国制定成文法的做法,以及上海租界的成文法被中国其他租界仿效等。中国租界成文法具有重要启示,即它的制定与修订都是为了解决租界存在的问题,这也是租界法制发展的内在动力。  相似文献   

18.
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刑法与英美刑法教唆犯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问题是一个古老而传统的问题,由于法律渊源、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规定有许多不同之处。英美刑法以判例法为主,所以缺少在成文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内容,而散见于各种判例中,在某些法律规范文件中也可见到,但缺乏系统性。而我国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因此在刑法总则中明确了对教唆犯的规定,具有系统性。这是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在法律形式上的不同。此外,在规定的内容上,英美刑法和我国刑法也存在着很大不同。笔者认为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其对教唆的性质观点不同。  相似文献   

20.
涂啸 《法制与社会》2011,(1):297-297
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法律永远落后于行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判例法,尤其是行政判例法研究较少。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自身缺陷是无法自我修正的,必需借助行政判例法的优点才能弥补。本文认为,行政判例法具有的优点在于其节约立法成本的生态意义,这一优点理应引起我国行政法立法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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