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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主要罪名。在现今贪污贿赂犯罪的背景下,挪用公款犯罪越来越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而是在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分工配合,挪用分离的状况。这种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形,与单独的挪用公款行为或是其他的犯罪的共犯情形比较起来都更具有理论上复杂性和实践中的认定困难性。关于挪用公款的共犯问题,尤其是主体、行为上的交叉混杂关系,都影响着实际操作中挪用公款犯罪的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2.
顾文 《政治与法律》2004,(2):156-158
居间介绍犯罪分为作为共犯处理和独立成罪两种情况,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居间介绍犯罪作为刑法中独立罪名时,不应当视作被介绍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和单独成罪时其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3.
关于设立逃避债务罪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殿美 《法学论坛》2002,17(2):50-55
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屡有发生。对该行为应否犯罪化和怎样犯罪化 ,尚未有人探讨。本文论证了设立逃避债务罪的必要性 ;并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侵占罪 ,对其不设立独立的罪名而无法以其他罪论处 ,外国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可资借鉴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设立该罪的理论根据 ;进而探讨了该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的配置  相似文献   

4.
陈斌 《法制与社会》2010,(15):260-261
关于赌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可谓由来已久,我们法律对于赌博行为进行了区别规定。《刑法》第303条的完善应从多方面着手。本文认为赌博为业行为认定困难并且存在法理的冲突,因此不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本情形为犯罪。由于单位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主体方面有必要增设单位犯,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独列为一款,有利于增强罪名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近年来呈高发趋势。由于该罪名所具有的资金流向相对清晰、较易于固定证据等特点,在一些地区,挪用公款罪已经占反贪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运作对于资本的需求加大,但同时融资渠道不断规范,使得资金使用人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取得资金,其中不乏采取挪用公款手段获取资金的情况,给国有资产造成极大风险和损失。因此,挪用公款罪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查处的重点罪名。同时,挪用公款行为的多样化、隐蔽化,使得加大查处该类犯罪力度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挪用公款罪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认识。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贪污论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只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挪用公款的行为,除数额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以贪污论处外,其余作为违反财政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下达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开始大量受理挪用公款案件。这就涉及到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在理论上的协调问题。即:能否对一般挪用公款行为以犯罪给予刑罚追究?目前以两高《解答》的方式进行追究是否妥当?究竟以什么方式规定其为犯罪以及按什么罪名予以追究会更符合立法要求和实际斗争的需要?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刑法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试从这个角度浅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对挪用公款行为能否以犯罪予以刑罚追究? 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讲,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大小是随着时间、地点、条件变化而变化的。过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行为人挪用公  相似文献   

7.
<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8.
刘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3,(33):93-93,95
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对象因过于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本文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考虑,认为应将普通公物纳入挪用型犯罪的挪用对象;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行为,在定案金额的确定上,应以单次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累积计算;对主张取消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要件”的观点,从刑法体例、条文之间的统一、挪与用的关系等角度逐一予以反驳,坚持使用用途、数额及时间作为该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设立本罪的法理基础在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本罪的构成特征,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犯罪,在刑法中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刑法将同一种行为  相似文献   

11.
罪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根据我国刑法和军职罪条例,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按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名称可分为九类,有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类罪名。(2)按犯罪的直接客体,每类犯罪又分若干种犯罪。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分别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杀人罪,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强奸罪等等。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种罪名。(3)有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只包含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挪用公款罪的未遂正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款的既挪又用,对于这种先挪后用而构成的本罪既遂,一般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挪用行为不是一个单一行为,而是挪和用两个行为的复合,挪而不用或挪而未用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和未遂,或者本罪有没有未遂就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首先,挪用公款罪是结果犯,作为结果犯,就应该包括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即本罪不仅能够形成未遂,同时也存在构成中止和预备的可能;其次,关于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与…  相似文献   

14.
犯罪客体不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决定行为性质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不仅如此,犯罪客体不同还决定行为性质不同,起到区分罪与罪...  相似文献   

15.
叶丹 《法制与社会》2010,(27):73-74
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对修正后的刑法312条统一以概括性兼选择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直观性的符合了刑法扩大惩罚财产基本犯罪后的帮助犯,但忽视了该罪构成行为之间的区别,使得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收购赃物行为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反而给实践中的处理带来麻烦。  相似文献   

16.
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问题浅议刘兵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在这个《补充规定》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挪用公款这种近一个时期以来日趋猖极的犯罪...  相似文献   

17.
一、犯罪化现象犯罪化,又称“刑事化”,是非犯罪化的对称,它指将应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列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科处刑罚的对象。由于社会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有些社会危害性行为以前未曾出现过,或者虽曾出现但并不认为是严重违反社会规范,而根据当今的社会观点可以认为是违反社会规范,立法者应当使其成为科处刑罚的对象,规定未犯罪行为,例如,刑法中对传播犯罪方法罪、走私罪的界定。不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条入手分析,认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三种:典型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从重处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9.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以该手段进行犯罪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对该类…  相似文献   

20.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这一手段本身的性质是不确定的,除《刑法》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这一手段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人帐手段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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