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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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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开始席卷全球,使我国法学界不得不开始重新思考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近代商法的出现与发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现代商法存在价值的阐释,并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主张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体系,实行以《商法通则》为代表的民商分立制度,以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事法律有机协调的基本途径在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现阶段体系化的最佳选择在于起草<商法通则>.我国现阶段,以商法的理念和价值为内容的实质商法已经形成一个具有有机体系的客观存在;但反映这一客观存在并以具体的商事法律规范为表现的形式商法却尚未实现体系化,因而有必要加强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设.本文在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形式商法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后,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理性要求和路径选择,并认为这是一个以制定<商法通则>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进而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通过对民法和商法两者的比较,就商法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其与生俱有的独立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具体的立法实践,主张我国应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商法理论和对商事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我国《商法通则》制定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堪称现代商法杰作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开辟了英美法系的新纪元,这部法典体现出来的商事立法的现代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商法精神启示我国在商事立法过程中要理性追求商法的现实适应性,正确处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商事立法理念,科学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注重发挥软商法的作用,顺应商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此实现我国商法后来居上的鼎盛目标。  相似文献   

6.
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近代的商法典是商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商法的国内法形式的发展之极致,现代商法的本质是新国际商事习惯法。由此可见,商事习惯构成了商法独立性的立足基点。重视商事习惯,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如何选择或构建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模式,一直是我国商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当前,我国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商事立法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和不完全的民商合一这三种立法模式各具利弊,只有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用以调整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理性选择。鉴于此,希望通过本文观点的阐释,进一步促使法学界、司法界和商务界达成共识,共同推动《商法通则》的立法议程。  相似文献   

8.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须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可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试就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两种观点做一简单的比较分析,笔者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鉴于正确认识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对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进行了有益性探讨,以期对我国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的发展有所借鉴作用。本文考察和借鉴了国外商事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进而论证了《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1.
赵万一 《法学论坛》2005,20(4):28-33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12.
胡宝珍 《政法学刊》2006,23(5):106-112
民商法的平等、权利保护、诚信等基本原则对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对维护人民警察自身合法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愈来愈多地应用民商法知识。因此,研究民商法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地位,有助于扭转以往公安工作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提高警察的素质,更好地发挥人民警察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刘云升 《河北法学》2007,25(4):106-114
通则是基本法的功能性称谓,重在以一般性规则统领整个部门法,并不存在特定的结构模式.它仍然属于部门法律的编纂形式,而不是单行法规.民法通则为商事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商事通则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结构.现代商法的价值诉求决定了商事通则必须以商行为一般规则为主要内容,而只有将商行为界定为营业行为,围绕营业规则安排商事通则的结构,方能解决商法适用上的难题,克服大陆法系商法典存在的缺陷,并在民商合一的框架下,实现商法内部的协调和统一.  相似文献   

14.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任尔昕 《现代法学》2004,26(1):56-60
在我国 ,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 ,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 ,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 ;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 ,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 ;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 ,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 ,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5.
民法与商法构成了传统私法的整体 ,但是 ,民法与商法的分立或者合一争论此起彼伏。我们不仅要问 :民商分立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还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是科学的分类还是历史分类 ?即使是在今天西方许多学者呼吁建立民商合一的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也只是“雷声大而雨点小” ,象德国、法国这样的较早地拥有民法典的国家 ,民法与商法的合一也没有完成。理性与单纯的价值判断并不是推动民商合一的全部因素 ,更不是决定性因素 ,而历史与传统才是商法产生的基础 ,也是其存在的基础 ,也是民商分立的真正支持 ,也许正是历史与传统的因素真正阻碍着民商合一。  相似文献   

16.
赵磊 《法律科学》2013,(4):156-164
商法形式理性的特征是商法的确定性、可预测与可计量。商法的形式理性体现为规则化与内在体系化。商法典并非商法形式理性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商法的形式理性与英美法系相同。"商事通则"并不是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超越,而是实质上的民商分立,其体系与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并无二致。我们应该反对商法的形式主义,坚持实质主义的民商分立,冷静对待"商事通则"立法,完善商法各单行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7.
独立商法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商法一经出现即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社会道德观念更新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其历史演变来看,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曾受到商法制度和商法精神的熏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也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显现出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由于以伦理性、民族性、人文性为支撑的民法很难独自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应以牺牲商法独立性为代价,而应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我国商法独立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是:以效益为导向,以自由为原则,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保障交易安全为手段,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同时辅之以商事审判的独立化,与其他法律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8.
在民法典立法中,商事法律处于何种位置?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立法的成败,甚至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影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民事立法模式既非民商分立也非民商合一,在民法典立法思路上坚持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选择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作为范本,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民法典立法不是要适当增加商法规则,而是要根据商事活动的需要,实现民法与商法的体系化,这完全是因为商法规则的特殊性决定的.民法典应该具有开放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  相似文献   

19.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调整对象“商”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独立性。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了调整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商法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商法独立性的形式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在现阶段,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表现为商法典的独立,而应在坚持民商(法典)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国际民商法已经成为国际法中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际社会民商事交往的产物,反过来,它的形成又必将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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