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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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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万一 《中国法学》2006,2(1):117-127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也是处理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主要依据。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民法应当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和确立原则。民法和宪法分别是调整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夏锦文 《法学家》2000,(2):3-11
公法文化是私法文化的对称,这种区分是基于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内容及运行机制的不同作出的.①公法以刑法为典型,私法以民法为代表,故而从法律文化学角度考察,公法文化乃是以刑法等公法为主要内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体系;私法文化则是指以民法等私法为主要内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体系.在性质上,公法文化是主要体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刑法化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国家化色彩;私法文化是重点突出个人利益的民法化法律文化,呈现出浓郁的个人化特质.  相似文献   

3.
尹田 《法学杂志》2006,27(3):10-12
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曹治国 《河北法学》2008,26(5):79-82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民法是对宪法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化;但宪法又是公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有本质上的区别。与此相对应,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宪法权利功能的变迁又使其有影响民事权利发展的可能性。人权是整体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权入宪为宪法权利通过其体现的人权价值影响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尽管如此,两者仍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宪法权利规范不能直接用于调整私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5.
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上划分公法与私法有着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但其真正目的仅在于法律研究的便利和安全,而不在于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随意干涉。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公法优位的观点与私法优位的观点皆不足取,而现代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也并未使二者的划分失去意义。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与地位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轨道有所不同。就目前而言,私法在我国应当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在探讨制定公法性民事规范的合理事由时,必须要证明某些价值相对于意思自治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或者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童之伟 《中国法学》2006,8(6):160-180
在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上,否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民法根本说近年来有由口头流传转而向书面化发展的趋势。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确有其特殊的重要性。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倒影,它的形成在认识上根源于两大错觉。就现实性而言,民法根本说在使命和地位方面赋予了民法以其不可承受之重,也倾覆了法治秩序。民法至上论是毫无历史依据和现实根据、违反法律生活常识的臆想。民法宪法平起平坐论违背文艺复兴以来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法治的精神。公法、私法两极化划分的种种说法将法律间的形式方面的差别夸大为性质不同,凭空想象和虚构公私法划分的价值,过度诠释私法自治,并将其作为民法与宪法切割的理由,这些都脱离了法律生活的实际,偏离了建立健全法治秩序的要求。中国要消除民法根本说已产生的和将会有的不良影响,让人们真正信仰和坚持宪法根本说,在促进法学学术进步和促使宪法充分实施两方面都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相似文献   

7.
在法制发展史上,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民法是先于宪法产生的.涵盖了物权法的民法恰恰是现代宪法的精神与制度源泉.在结果意义上而非发生意义上,宪法具有在法律位阶上高于物权法等部门法的地位.宪法是以公法的身份借助国家力量对一切财产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而在物权法所调整的私权交往领域,各类财产权利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主张应在物权法中规定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是对私法功能乃至宪法之公法功能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   

8.
列举<陶希晋文集>中"法治文论"里存在的七处对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失实修订,总结出其修订的规律:第一,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指导原则,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或"公法原则"的论断,均改为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的判断;第二,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的论断,"我们的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则变为"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或"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或被删除;第三,两处删掉陶希晋对列宁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引证.并从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的全部论述之论点、论据和论证等方面,考证了陶希晋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还原了陶希晋的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  相似文献   

9.
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国家形态因宪法的建构而彰显生命,从而营造出自由、和谐的人类生活方式。宪法是国家权力的规范者,它既控权也护权。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者,宪法因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而成为公民的诠释者。公、私法的划分是以可感知的宪法形态为前提的,但从实质意义上说,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处于两者之上的法律。作为公法和私法的统一体,宪法为公法、私法的互助提供了一个转换平台。  相似文献   

10.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涌 《法学研究》2013,(4):48-61
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理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 “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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