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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一直有环境犯罪的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环境刑事立法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颁布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发展缓慢,后一阶段发展较快。而1997年《刑法》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使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体系逐步完善,也增强了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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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既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环境刑法的立法价值理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并在考察借鉴国外的环境刑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环境刑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和立法技术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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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应当走上刑法“前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作为特别刑法大家族中“最晚分娩的产儿”,自然也成为备受刑法学人关注的“宠儿”。近来,缘于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之勃兴.环境刑事立法的价值日益受到追捧.主张其独立于统一刑法典之外自立门户的声音渐成气候.引燃了刑法学界关于环境刑事立法体例走向问题的热议。本文试从回顾我固环境刑事立法成长发达历史下笔.进而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的走向阐发我们的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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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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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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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观,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相关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也应与时俱进,在环境犯罪中设立过失危险犯,引入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坚持生态法益之上,是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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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刑法是特别刑法体系中最具创意和活力的分支部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环境刑事立法取得长足进展,整体呈现为内容严密化和形式集约化的趋势。未来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旨归,科学调整立法体例,适度有序拓展调控范围,植入先进规制技术,完善制裁模式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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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经不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来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加强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实现环境刑事立法起到真正应该起到的作用,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也有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阐述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其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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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危险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的扩展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也是经济犯罪立法的重要特征。通过对近年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在大量增设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经济犯罪的危险犯的成立范围也大大扩展。同时,出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预防社会风险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刑法中设立抽象危险犯颇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基于维护经济秩序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在经济刑法中谨慎地规定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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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并不是一个法定的附加刑,而是刑法理论上对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刑罚的统称和概括。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格刑在刑法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也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失。因此,需要立法完善和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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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有其特定的存在依据和特殊的涵义,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刑法司法解释等概念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征;其具备严格的形式特征要求,刑法中的解释性条款、刑法(修改)草案说明、刑法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刑法问题的有关答复等,都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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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的立法理念,适度增设新的刑种和罪名,但不应盲目适用危险犯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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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化证明要求,但其内核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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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路径、功能、弊端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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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层是纵向的犯罪分类,一般分为轻罪、重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全过程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总括性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层理论的立法明确化,并要求在立法时采取以刑罚为基础的形式标准和抽象的思考方式。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实现犯罪分层理论的立法明确化,存在着刑法典罪刑不相应、研究不充分等立法障碍。所以,犯罪分层的立法明确化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犯罪分层的立法实现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