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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54 毫秒
1.
村民享有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法定权利,但村委会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权利常常受到各种主体的非法侵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选举诉讼救济机制的缺位。我国现行法律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尽快将诉讼机制引入到村委会选举中,加强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近年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贿选、拉帮结派、暗中威胁、伪造虚报、撕毁选票、抢夺票箱、攀比公益捐助、违法行政行为、非法组织介入等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治理妨害行为,法律规制是关键,通过修订立法、规范程序、完善对妨害行为的惩治规定、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来构建遏制这种行为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3.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该权利目前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机关的侵害,针对这些侵害表现可以有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  相似文献   

4.
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何泽中 《法学论坛》2005,20(5):85-88
村民自治权在实现过程中常常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家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司法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其他社会主体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等。当权利保障预防失效,法律救济便显得十分重要,其主要救济方法有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调解救济、法律援助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当前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中,乡镇党政机关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直接指定、委派、撤换或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普遍存在。就性质而言,这类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特别的危害性。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委会成员合法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有关的处理机制。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救济中,应将行政机关非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并可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相似文献   

6.
行政救济——村民自治权救济的第一道屏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自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但村民自治权在实现过程中常常受到行政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干预民主选举、干预民主事务、干涉村民的生产经营权、行政不作为等。在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前,当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行政救济应当成为自治权救济的第一道屏障,其主要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信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务员在受到内部行政行为侵害时,有其特殊的救济制度,这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权利救济。本文结合各国对行政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规定,对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权进行了思考,论述了公务员复议权的构建,并探讨了权利的司法救济,试图扩大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完善公务员制度。  相似文献   

8.
村民选举争议是指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与选举机构之间对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或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所发生的分歧、纠纷。2002年4月,在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西北街村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由于对选举结果有异议,村民张立明先后到县、市民政部门对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在不服民政部门答复的情况下,最终以行政诉讼方式将民政部门起诉到法院。最近就该案的调查发现,当前立法规定的村民选举争议解决机制与现实中相关各方主体采取的救济机制存有相当差异,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现行立法规定的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9.
本文所称的"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获取适当自然光照的权利。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集中在侵权损害赔偿,这不免涉及到相关规划审批行为影响居民"采光权"的问题。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对该权利救济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局限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驳回起诉"。而受到侵害的实体权利并未得到有效救济。本文旨在通过对"采光权"的法律分析,探讨对居民"采光权"行政法上救济的方式和标准,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古代罗马人曾经说过:"有救济才有权利"。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人的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遭受侵害时,都有权享受合格的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救济"。救济制度是确保人权救济的基本制度,国家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正是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11.
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相似文献   

12.
张卓明 《时代法学》2011,9(4):23-33
在人类漫长的民主历史中,对于选举权性质的认识,也有个变迁的过程,其间充斥着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论,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关于选举权的性质,主要出现过以下六种观念和理论:公民属性论、特权论、个人权利论、公务论、权利兼公务论和阶级论。这些观念和理论流行于不同的时代,与当时社会背景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对当前实践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地名权的本质属性是人身权。地名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会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而转化得来的利益应是一个派生权,其原生权仍属人身权。因此大楼更名权的诉讼,是具有人身权内容的行政诉讼。地名权属准共有的范畴,为所有权人共有,应适用所有权共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学界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概念的诸观点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但也呈现出些许缺憾。文章通过对现有概念的反思与扬弃,重构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辨权的内涵,展现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的外延,并阐明了行政执法程序抗辩权与行政执法程序抵抗权及行政诉讼辩论权等相关范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相对人的行政立法动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动议权 ,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法定有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立法性文件的请求或建议权。赋予相对人行政立法动议权 ,是现代法的合意性的要求 ,是对相对人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尊重 ,是行政立法开放性和民主化的表现 ,对于行政主体权力的滥用也有良好的防范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 ,规定相对人行使动议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 ,并以一定的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6.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12,(2):130-140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似文献   

17.
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民安 《法学研究》2004,26(2):84-92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此种权利的有效行使可以确保公司股东地位的稳固。在现代社会,虽然公司股东表决权适用的范围受到严重威胁,但是,该种权利仍然在各国公司法中得到尊重,仍然在众多重要领域得到适用;公司表决权虽然要遵循集体行使的原则,但是,违反这一原则所做出的决议也并非完全无效。  相似文献   

18.
龚向和  袁立 《北方法学》2013,7(4):35-44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9.
对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若干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立法原则 ,除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外 ,还包括行政许可权的严格控制与对地方的相对放权的统一 ,注重公正前提下的公正与效率相兼顾。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概念、范围的界定尚待完善。行政许可应限于“附条件的法定权利” ,属于监督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 ,依特定的、明示的申请行为作出“许可”的行为 ,以及行政许可法第 1 2条拟定的事项  相似文献   

20.
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已逐渐被国际公认为第三代人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维持其个体尊严和基本生活品质所必需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富有美感的公共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公法上确认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方式应是先在宪法中确认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而后在环保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制度对受到损害的良好环境权予以有效的公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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