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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加深,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已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作为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成为了摆在全国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新命题。本文深入剖析了广东省增城市利用派驻镇街检察室平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增城模式运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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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司法部的部署安排,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以法律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以全面落实社区矫正措施任务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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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试点中仍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丈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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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系列困境和问题: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社会参与力量发育不成熟;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创新矫正模式,完善矫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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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迅速扩大以及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诸如如何调动和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如何依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情况的差异性,落实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和矫正处遇,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以及如何依法处置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区矫正秩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等等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行为评价、考核及其奖惩的相关问题,成为试点省(市)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众所周知,以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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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做好社区矫正,使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治,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人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主管该项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探索社会化矫正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提高帮教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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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建立多层次的社区矫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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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的社区矫正,以空前崇高而崭新的政治使命把它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联系到一起。“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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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心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的平台。2013年,安微省滁州市以全省社区矫正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强力加以推进,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社区矫正中心全覆盖。全市社区矫正中心总建筑面积3350平方米,建设总投资394万元,设备总投资195万元。全国人大社区矫正立法调研组来滁州调研时,对滁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表示认可,尤其对滁州社区矫正中心的信息化应用和心理矫治等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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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司法》2005,(7):71-7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既然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然要有法作为执法的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顺应刑罚发展历史潮流的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一项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最终必须而且必定要走上立法的道路。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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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环境中,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属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但由于工作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阐述为切入口,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困境,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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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这一原本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试运行的刑罚执行方式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文本。2012年初,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程序保障。笔者所在滁州市琅琊区,自2007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在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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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全面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主线,以升级硬件设施、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技术监管手段为抓手,全面提升"中心"实战化效能,深入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近3年共接收社区眼刑人员916人,按期解矫905人,现有在册社区眼刑人员455人,未发生非正常死亡和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况,为维护全市安全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一、强化中心建设,全面优化队伍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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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在法律上已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涉及较少。探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该项制度,实现刑罚执行方式跨越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