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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引言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制度体系,基于“无救济即无权利”之理念,对于权利救济理论的研究,应当成为民法理论中关于权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私权结构而言,民法为保护特定利益而设置的权利,并不只是一种静止的权利,而是设定了一系列前后相连的权利,前面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论经济法权利的生成——以知情权为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几起商品有效期、生产日期标识案件,提出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在民法的调整中,交易一方的知情利益是通过交易对方承担告知义务的模式加以确认与保护的。但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知情利益在这种保护模式下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消费者知情权有必要予以确立。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是克服民法的局限而确立的。同样,有关经营者、政府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也可依此思路加以发现与总结。  相似文献   

3.
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论 ,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 ,即不独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 ,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创制的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 ,削弱了民法的保护力度。同时 ,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亦因其显示了国家权利的过分干预而损害了私法精神。  相似文献   

4.
夫妻财产关系善意第三人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方发生财产关系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而取得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该制度源于民法上善意第三人制度,但是实践中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还没有做到位。  相似文献   

5.
殷璇 《法制与社会》2012,(15):98-99
金融发展的今天,放松金融管制和市场化的金融制度改革必然促进个人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参与金融活动,而该领域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正日益突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银行作为与金融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上有重要地位,而现今银行业金融保护的制度构建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相关的比较法考察,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6.
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然人人格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且其本身即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实体权利所构成 (不仅包括各种基本的政治性权利和伦理性权利亦即人格权 ,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财产 )。财产 (广义 )是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其展示的是人的物质生存状态。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 ,对财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在我国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理论的提出 ,为中国民法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将保护个人财产的意义提升至保护人格尊严的高度 ,是使穷汉真正具有人格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7.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律制度不断扩大商标权人的权利,使得商标权保护的基础从防止消费者混淆向保护生产经营者标记权转移,这导致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在数字网络化时代,商标的公共产品属性更加强化,消费者在品牌塑造过程中发挥的缔造者作用愈加突出。因此,商标法律制度设计中应该科学界定商标保护中的公共领域,完善商标权利限制制度,重申消费者混淆在制度中的灵魂地位,强调对消费大众的公共利益关怀,实现商标法律制度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澳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行政当局保护消费者的责任、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与内地消费者保护制度作了相应的比较,对两者的相互借鉴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今年通过的新消费者保护法中加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是该法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跨越。作为我国消费者拥有的一项新的权利,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法律不断地完善和有关人员建立起良好的互动系统来填补。完善的后悔权制度将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我国商品交易经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中国民法学60年的发展给我们诸多启示。在各个关健的时期,民法学者都能坚持独立的学术品格,这是民法学发展的学术基础。独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市民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是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民法学发展的基本条件。正是改革开放,促使民法学不断发展。民法的研究充分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最新成果,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勇于创新,百家争鸣,使民法学的发展充满活力。  相似文献   

12.
王岩 《行政与法》2006,(11):98-99
不得自带酒水是一个老问题,但对它的认识确是空前的一致,无论是学界还是消费者保护的实践,都把它作为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无效的霸王条款。笔者从消费者权利的界定和刨析入手认为该约定既不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又不违反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成为消费合同的有效的组成部分,消费者应当予以遵守。进而认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当以法律的理论和相关规定为依据,而不是朴素的感情。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视野中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自身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在传统理论和实践中,消费者利益的概念基本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被认为是保护竞争产生的间接结果,因此只是一种间接保护。固然应该重视并发挥反垄断法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但也同样应该重视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直接保护的趋势;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保护认识,为探讨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救济奠定了基础。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的转变问题进行新思考。  相似文献   

14.
在民法典立法中,商事法律处于何种位置?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立法的成败,甚至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影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民事立法模式既非民商分立也非民商合一,在民法典立法思路上坚持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选择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作为范本,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民法典立法不是要适当增加商法规则,而是要根据商事活动的需要,实现民法与商法的体系化,这完全是因为商法规则的特殊性决定的.民法典应该具有开放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  相似文献   

15.
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具体表现为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其形成有着经济与人文基础。由于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商品经济不发达、公法优位、泛道德主义与重刑主义严重等原因,我国没有形成私法传统,缺失民法理念。民法理念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培育私法文化、促进经济发展与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 (身份 )以及近现代民法模式 ,它们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私权的社会化的结果是私法公法化、私法社会法化与私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模式是私法社会化 ,其具体内容包括 :民法以社会为中心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私法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 ,它以私法自治为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17.
赵万一 《法学论坛》2005,20(4):28-33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18.
徐孟洲  谢增毅 《现代法学》2005,27(4):122-128
“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的核心。消费者的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是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法律部门。我国应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19.
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需以社会自治为基础。市民社会蕴含的公民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基础。只有大力推进市民社会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法治。  相似文献   

20.
张力 《法学研究》2014,36(2):73-92
近代以来的民法典编纂促成了民法由综合整体法向一般私法的转型,推动了民法体系边界及对体系外有限开放性的形成,配合了民族国家形成及其与民法社会整体对应关系的建立,但也就此预埋风险。随着民法法源的形式化、法源中制定法优越地位的形成、对以商法为代表的传统多元社会法源的消解,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被削弱,国家借助特别民法等手段对民法的整体渗透日益不可量、不可控。危机的实质是,民法的体系化成就掩盖了自身的法源缺陷,反而损及私法自治这一现代民法自定义核心价值的实现。危机的根源是民法控权能力与民主自觉的丧失。民法法源的完善,应向正式宪法移交部分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将以商法为代表的亚社会法源渐进释出、拓展司法对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的解决途径等方法,提高民法的社会自组织能力,恢复民法对非官方公域的参与调整能力,实现通过民法的社会控制。在此基础上,民法教义学方能安全担当现代民法学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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