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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结合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涉及的主要术语做了阐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特征做了概括,通俗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的概念,并列举和解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的涵盖内容以及三项最重要的确立原则。最后,从学术和现实两个角度归纳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进行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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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知情权在我国现状的考察,研究《条例》中关于对公民知情权保护的条款,提出解决《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对知情权限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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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理在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人民的知情权以及信息自由的三重价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依据,可依法律解释而获得。对比中美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公开范围、救济途径、制度程序等五个方面,表明美国《信息自由法》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具体制度的规定具有理念与实践的差异,从而透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信息公开法》出台的必要与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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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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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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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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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由于立法的时间差异以及价值理念的不同,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档案公开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现行档案法的规定,绝大部分的现行政府信息都要成为档案,适用档案公开的规定。但如果完全适用档案公开的规定,将会影响公众知情权的满足。鉴此,笔者提出应该从定秘、解密、扩大解释、完善程序等方面淡化档案公开和行政信息公开之间的差异,从而达到二者混为一体的大同局面,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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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而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的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方式和诉权滥用的防范应对等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司法审查层面须有判断标准和合理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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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开诉讼中的保护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公开诉讼不同于信息公开诉讼和普通的行政诉讼,其为信息原始提供人反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保障隐私权、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保障知情权、公共利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反公开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隐私权和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现有的《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已经提供了反公开诉讼的部分法律依据,但有关启动的条件、审查标准和判决种类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反公开诉讼中的保护机制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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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原则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历史性进步。人权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人权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具有抗衡权、正当程序实现权和保护请求权等应然权利。本文将人权原则理念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两者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以求达到人权原则对政府信息资源运用的理性指导与控制,进而构建政府权威信息源头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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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边界问题探究——基于司法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的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75-85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是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形式。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普遍性和便捷性能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知情权的需求,但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相关人员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但也使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更为激烈。通过比例原则和可分割性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权,以此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予以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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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过程中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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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在现代消费者权益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消费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面对当前汽车消费过程中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依据不明等收费问题,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行使与救济双重困境。对此,立法方面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内涵作进一步细化;司法方面应充分考虑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构建权利义务双重保护模式,以求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汽车销售领域的行政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作用,构建行业信用体系,畅通信息交互渠道,以实现社会共治背景下的多方位保护汽车消费者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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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在城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中,均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有着充分的考虑和细致的制度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但须制定公共利益的特别裁量标准,如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影响面较大的政府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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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负担和义务,因此在信息领域应妥当处理政府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关系及合理地运用平衡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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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数据披露在防控新冠病毒(COVID-19)等传染病期间在国家、公共卫生机构及个人层面具有三重价值、成效显赫;但也暴露出健康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内在张力.全球范围内存在三种位置数据披露模式:一是模糊地理数据披露模式,即向所有公众公开仅涉及概括性、脱敏性的位置数据信息;二是对特定人群信息披露模式,针对可能的密切接触者等特定群体统一披露已被感染者位置数据;三是查询披露模式,即有需求的个体将自身位置信息输入后查询是否存在密切接触等可能性.各国政府试图用不同模式探索平衡健康权与隐私权之间的最佳之选,但仍存实践难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平衡健康权与隐私权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着重考量:第一,坚持维护公众健康的首要目标;第二,建立位置数据披露的分层分类思维,根据不同的需要在不同范围内进行披露;第三,明确位置数据的事后删除期限以及可能的损害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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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鲁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1):74-80
与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到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关涉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整体的发展,然而目前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存在一定不足,在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对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进行贴合实际的分析与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