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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首次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民法渊源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明确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之外,该条还暗含地排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渊源当中的地位.自此之后,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时,法官不得再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否则,他们的做法将构成违法,其判决将会因此无效.不过,仅仅将民法渊源限定在第10条所规定的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法官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是法律或者习惯均没有规定的,如果仅仅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处理他们所面临的民事纠纷,则法官将会无所适从.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承认另外三种民法渊源即司法判例、民法学说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这就是民法渊源的五分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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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实的需要民法习惯应当在我国民事法律的渊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对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发挥潜在作用。本文试图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即民事习惯是否应当成为我国民法所认可的法律渊源,民事习惯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被导入我国民法体系中,以论证民事习惯导入我国民法体系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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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要义之一,也是连接民法精神与具体民法规则的纽带,但不同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亦有可能存在冲突,这些现实冲突则是法律职业者所无法避及、更是民法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之一就是对各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位阶分析,具体确定各个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先后顺序或目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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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学界习惯将民法的渊源与形式混同的背景下,将两者作为两个独立的民法现象加以分析、界定,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制度层面上,均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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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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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部生活之法,民法的核心功能是辩明权责、定分止争.民事活动可以适用哪些规则、遵循何种适用顺序,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民法总则草案对此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标志着“习惯”被正式列为民法法源,意味着民事纠纷如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法院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民间习惯或商业惯例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这里的“习惯”应定位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定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习惯法规则、习惯法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制定法.习惯司法适用的逻辑终点是法院在个案中确认习惯法规则,经个案积累形成习惯法,最终还可能引发习惯立法.习惯立法意味着习惯法法源地位的消失.《民法总则》生效后,我国应沿着事实上习惯——个案中的习惯法规则——习惯法——习惯立法的进路,通过习惯的司法适用发现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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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诊所教育与民法案例教学虽有相似性但在案例真实性、教学中师生关系、教学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在开展民法诊所教育之前 ,学生应有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知识基础。民法诊所教育亦应当有指导教材 ,其内容包括民法适用的操作程序、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民事案件的类型把握、民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法律文书中常见错误的避免。应将民法诊所教育作为必修的民法高级课程 ,通过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中心专门机构来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