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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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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比法律推理是依普通法审判时采用的基本法律推理方法。类比法律推理是一种弱式推理,裁判结论的得出与推理前提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而是高度依赖于法官对类比基准点、已决法律点与问题案件之间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相同点和不同点哪个更为重要的把握。这种法律推理方式不能限制情感、偏好、前见等个性化因素对法官裁判活动的影响。基于此,“法”的发现以及法官裁量权的控制就成为普通法审判实现司法公正所面临的基本命题。先例拘束原则、陪审制、对抗式审判方式、裁判公开等司法裁判程序制度通过使当事人、社会积极参与法官的裁判活动,为普通法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3.
常识、常理在司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确理解常识和常理,对司法裁判具有重大意义。常识和常理属于人们的的经验性知识,具有前理性、非系统性、经验性、大众性乃至客观性等特征。在司法中,常识和常理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可以运用常识、常理认定案件事实,检验和校正法律推理。常识和常理还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资源之一。但是,不能过于夸大常识和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司法裁判过程中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不能自动保证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的正确性与妥当性,但是通过法律论证方法的介入,在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主体对作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以及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进行充分的阐述、论证的基础上,尽量达到使各方及公众能够接受认可的程度。而后,法官再依据已证成的大小前提,在遵循一般的形式逻辑规则的前提下,就可以推演出相对唯一正确的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法律、斟酌情事进行自由裁量,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在一些重大、新型案件的裁判上,法官裁判的思维进路受到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近一段时间,个别案件的判决引发各方争议,甚至广受诟病,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在裁判方法上的偏差,或者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方法论上的失误,无疑是一个值得检讨的重要方面。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受到正确裁判方法的约束或指引。在这些"铁律"面前,法官的"自由"裁量其实是"不自由"的。就民事审判而言,法律推理的严密性、请求权基础的准确性、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当性,笔者认为应当是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法律推理的涵义、性质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理由权威性地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手段。它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是特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与神明裁判、主观擅断区别开来,法治由此生成.现代社会强调法律推理的使用、研究将有助于司法的合理化,有助于法学的科学化,更有助于社会合意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7.
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是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研究和丰富法律推理这一课题,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做好新形势下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司法三段论并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法律实质内容,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裁判结论的方法论工具。文章是便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评价。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其提出了诸多批判,法律方法论亦由此从总体上实现了向法律论证理论的转换。但是,三段论推理本身的合理价值依然应当予以承认。在法律论证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足见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王晨  杨凯 《法律适用》2012,(5):9-15
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技能的创造性活动,法官在审理裁判具体案件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这是法官需要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基于具体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当法律条文清楚明晰时,可直接适用于裁判;当法律条文模棱两可或模  相似文献   

10.
王申 《法学》2009,(12)
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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