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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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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中一些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已引起各方的关注,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由此引起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以及村规民约缺乏审查机制,是侵害出嫁女权益的最主要手段。应明确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采纳户口与综合考虑为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2.
刘雪婷 《法制与社会》2013,(12):219-220
"村规民约"是指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本文以"女客打官司"为切入点,探讨现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屡遭侵犯的表现及成因,尤其是村规民约对其土地权益实现带来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3.
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与完善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调查研究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立法上对"男娶女嫁"婚嫁方式可能损害妇女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二是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互相矛盾;三是立法上对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效果适得其反;四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五是当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为此,应当有效化解政策、法律之间的冲突,完善细化法律规则,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法律审查,消除制度歧视。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7,(2):41-41
问:我3年前出嫁后,因丈夫为非农业人口.责任田未调出,户口也未迁出。最近,村里因部分土地被征获得了一笔补偿款,村委会分配该款项时,根据村规民约中“出嫁至本村外的出嫁女,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视为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款项”的规定,剥夺了我的村民资格.请问:村规民约能剥夺出嫁女的村民资格吗?  相似文献   

5.
法治湖南的内涵涵括国家法与民间法两个层面的法治化,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规约,具有民间法意义上的软法特质,村规民约法治化是法治湖南的必然要求。当前湖南村规民约存在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形,同时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和执行力有限等问题,建议严格依据法律和政策修订,确保村规民约自治性质,突出湖南地方民族特色,同时加大村规民约的程序保障,增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6.
冯元元 《法制与社会》2011,(35):225-226
“外嫁女”权益纠纷近年来凸显为我国农村的热点问题,其背后有着深层的历史、法律、经济原因。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态度迥异,却均无法有力保护“外嫁女”权益。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决定了国家法与民间法正逐渐走向融合。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性,克服民间法阻碍、吸取民间法智慧,改造民间法规则,从而促进国家法和民间法真正走向融合。  相似文献   

7.
民间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资源,我们在强调国家法的重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民间法的作用。本文试从小农经济、传统法律文化和基层社会对"打官司"的态度方面入手,以西北农村地区为例,探讨民间法存在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8.
因村规民约违法而导致外嫁女权益受侵害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外嫁女权益受侵害并非由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而是有关法律没有得到实施,法律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法律被边缘化与国家权力在农村控制能力减弱有关,同时法律滞后、基层政府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纵容又加剧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改变法律被边缘化的状况,国家应加强对农民的保护,增加对农村公共福利的给付以减弱农民对村庄的依赖。  相似文献   

9.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王兴运 《中国法学》2005,(3):135-143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平衡和解决土地征收中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妥善解决好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土地征收补偿实践中,我们应坚持“三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好其中存在的被补偿主体模糊、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实现困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性特征越来越明显的的乡村社会,作为国家正式法律的“国家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传统习俗,即“民间法”,仍然是乡土社会中维持秩序的权威力量。本文指出应正确认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建立二者之间均衡互动的调节系统,发挥二者各自的作用,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
刘彬 《法制与社会》2013,(7):216-217
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女性权益保护在立法层面上取得一定成果,尤其是广东省及部分地区的立法执法部门突破思想理念阻力,在立法保护出嫁女权益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农村妇女未能获得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土地权利。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是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需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试分析出嫁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现状及处理该问题的社会阻碍因素,探讨广东地区对于出嫁女问题的立法经验,进而寻求解决方案的核心。希望能从中得到某些启示,从而为如何维护和提高女性,特别是出嫁女的法律地位提供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2.
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决心。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核心内容的村规民约也日益受到关注。村规民约自身的特点及其特殊的地位,使其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张力。通过对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内在关联正反两方面的剖析,揭示出"村规民约"对法治的推动保障作用与客观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并从法律多元格局的角度,为协调这一矛盾,推进村规民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秩序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3.
张泽想 《中外法学》1992,(4):29-30,28
<正>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共同制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规范,是法律在农村的一种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还存在着许多正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违法。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的违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 村规民约根据基层政府的要求制定。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不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制定的,而是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制定的,使村规民约成为一种不为群众所拥护的  相似文献   

14.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难点.以"户"为承包主体使农村难以真正行使承包经营权利等现象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社会性别理论,进一步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障性制度.  相似文献   

15.
法律多元主义在中国乡土社会的自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多元主义认为,在国家法之外,存在着"一系列大量的法律规范散布于社会之中"。法律多元主义理论进入中国以来,形成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围绕国家法和民间法这种二元架构,构成了我国民间法研究的基础和核心。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近现代以来国家公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打破了"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格局。改革开放后,法律多元主义在中国乡土社会一定程度上得以重建并发生新的变革。我们应充分发挥民间习惯的作用,使国家法起到一种连接各个分散的民间习惯的作用,最终形成国家法与民间习惯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存在着另一种"法律",即所谓的"民间法",表现为诸如家法族规、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以及各种风俗习惯等。从历史的角度看,"民间法"成为弥补国家法控制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存在其合理的一面,对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一种反思,即法治的实现,除了依据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外,还要重视其它规则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决定国家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的行为模式以及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17.
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既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也具有财产权利的资源收益性,这使得农村社会现实中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界限不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存在一定混淆.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制度矛盾,我们应从认识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并进行相应权利安排.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土地权利,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应自所有权中剥离,独立为非限定土地使用权,而所有权作为公权力继续加以保留,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定其他限定性土地使用权.这对于我国城乡土地权利并轨、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实现物尽其用,使广大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获益.  相似文献   

18.
从法治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来看,中国并不存在法治的本土资源,但是为部分学者论述适用的本土资源,的确在法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当起到重要作用。要最终实现法治必须通过法制现代化的方法,将民间法吸纳于国家法,但这种理念完全与"法律多元"主张的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存的理论相悖。  相似文献   

19.
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及其法律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俊 《河北法学》2008,26(7):67-72
以慈善捐赠事业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分配"在促进我国财富分配的社会公平、增强社会凝聚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第三次分配"是指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国外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第三次分配"具有民间自发性,但这并不表明政府是无所作为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引导,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制环境,这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在加强"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引导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包括民间法、民法、国家政策法在内的法律的协同调整作用。  相似文献   

20.
本文指出"厌讼"现象的产生,是乡土社会的本质所引起的,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当代法律移植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文中认为国家可以在立法上吸收民间法思想并保留民间法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治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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